纳税人为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在税前扣除并作为技术开发费投入。新疆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新疆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新地税发[2002]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1-21
施行日期:2002-01-21
时效性:已失效
纳税人为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在税前扣除并作为技术开发费投入。新疆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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