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差旅费支出、通讯费补助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支出的扣除:
1、实行差旅费定额包干办法的,应将包干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准予税前扣除;
2、实行通讯费实报实销的,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3、实行通讯费定额补贴的,将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准予税前扣除。
新疆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新疆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新地税发[2002]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1-21
施行日期:2002-01-21
时效性:已失效
纳税人的差旅费支出、通讯费补助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支出的扣除:
1、实行差旅费定额包干办法的,应将包干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准予税前扣除;
2、实行通讯费实报实销的,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3、实行通讯费定额补贴的,将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准予税前扣除。
新疆地方税务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