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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差旅费通讯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发布部门:新疆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新地税发[2002]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1-21

施行日期:2002-01-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纳税人的差旅费支出、通讯费补助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支出的扣除:

1、实行差旅费定额包干办法的,应将包干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准予税前扣除;

2、实行通讯费实报实销的,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3、实行通讯费定额补贴的,将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准予税前扣除。

新疆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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