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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内外基金税前扣除问题

发布部门:新疆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新地税发[2002]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1-21

施行日期:2002-01-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纳税人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通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新疆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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