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附加改为车辆购置税后,纳税人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直接扣除,而应计入车辆价值,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扣除。
新疆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新疆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新地税发[2002]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1-21
施行日期:2002-01-21
时效性:已失效
车辆购置附加改为车辆购置税后,纳税人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直接扣除,而应计入车辆价值,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扣除。
新疆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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