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国税发〔2003〕47号通知)
新疆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新疆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3]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23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国税发〔2003〕47号通知)
新疆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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