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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

发布部门:新疆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3]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23

施行日期:2003-04-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国税发〔2003〕47号通知)

新疆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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