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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

发布部门:新疆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3]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23

施行日期:2003-04-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同一代码”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为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编排联合下发(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可重新赋码,其他的按行政区域码编排), 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市(州)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的编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国税发〔2003〕47号通知)

新疆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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