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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效时间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厦劳社[2005]2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2-0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108号令)的要求,现就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效时间明确如下:

一、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医疗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生效,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

参保人员从用人单位办理减退手续后,在次月内被新用人单位录用并办理了续保手续,或在次月内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自续保当月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予中断;中断缴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月 l日起生效。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效后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登记录入、保费托收延迟等原因使参保人员就医时未能刷卡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地税部门签字盖章后的缴费到款凭证;由于医疗 I C卡制作延误等原因使参保人员就医时未能刷卡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地税部门的缴费到款凭证和个人缴费证明,经社保机构制卡部门签字盖章后。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医保规定结算待遇生效后的医疗费用。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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