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更改发票联次的函》(联通辽函[2004]2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将《中国联通辽宁分公司收款专用发票》三联微机发票从2005年2月1日起调整为二联的微机发票,取消记帐联,原规定的发票管理办法不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辽地税函(2005)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2-04
施行日期:2005-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更改发票联次的函》(联通辽函[2004]2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将《中国联通辽宁分公司收款专用发票》三联微机发票从2005年2月1日起调整为二联的微机发票,取消记帐联,原规定的发票管理办法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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