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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豫国税函(2005)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2-05

施行日期:2005-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8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4年是出口退税新机制实施的第一年,各地在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新帐不欠”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不可否认,一些不法分子借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之际骗取退(免)税现象有所抬头。各级税务机关在继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同时,要一如既往地重视防范骗税工作。

二、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加快退税进度与防范骗税的关系。二者不是相互矛盾、相互对立的关系。加快退税进度可以促进企业资金周转,增强其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引导企业走合法经营之路,减少骗税行为的发生;防范骗税可以打击不法经营行为,保证有限的财政资金足额用于出口退税。我们要坚持一手抓进度,一手抓审核质量。

各级税务机关在利用召开座谈会、上门服务等形式督促企业加快收集单证的同时,要积极宣传防范骗税的重要性。各出口企业负责人不但要考虑企业效益问题,而且要负起防范骗税的重要责任,核心是管好、用好业务员。各出口企业在招聘业务员时,必须严格审核其出口业务经历,对曾经涉嫌“四自三不见”的业务员要慎重选择。日常工作中,也要加强对业务员的监管,确保其开展真实的出口业务,不得参与“借权”业务(仅提供进出口经营权,不参与实际业务成交过程)。各级税务机关对信誉好、业务真实的出口企业要加大扶持力度,优先退(免)税;对信誉差、管理混乱的出口企业,要严格审核其退(免)税业务,一旦发现骗税问题,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三、要重视新形势下防范骗税工作的研究。出口退税新机制实施以来,如何结合新的管理模式来防范骗税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加强调查研究,探索防范骗税的新手段,譬如建立“黑名单”制度、业务员约谈制度、出口退(免)税评估模型等。要认识到防范骗税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

特此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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