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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费税前列支等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地税发(2005)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2-07

施行日期:2005-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费税前列支等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4]19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费税前列支等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4]192号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政业务问题的请示》(锡地税函[2004]27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国税发[2001]89号文件中的有关口径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89号文第一条列举的“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行业,是指这些行业的生产制造企业,不包括经销上述商品的商品流通企业。

(二)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2年5月批准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黄酒制造属饮料制造业范畴。据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1]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黄酒生产企业可在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税前据实列支广告费。

二、关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有关政策问题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苏地税发[2000]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实质是为技改项目而购置的设备应在本企业使用至少5年,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将已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作为投资投入到其他企业,应在投资时补缴该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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