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水平提高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99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同时要求企业将免税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予以免税;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5年11月22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2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水平提高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99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同时要求企业将免税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予以免税;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5年11月22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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