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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部分区地方税务局合并涉及税费征收管理具体业务衔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穗地税发(2005)25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21

施行日期:2005-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登记分局,越秀区、荔湾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第二、三、四、五稽查局:

为保证原越秀区、东山区地方税务局合并为越秀区地方税务局,原荔湾区、芳村区地方税务局合并为荔湾区地方税务局(以下将原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芳村区地方税务局简称为原征收单位,新越秀区、荔湾区地方税务局简称为新征收单位)合并过程中,相应的税费征管业务有序进行,纳税服务及时到位,根据《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税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215号,以下简称“215号文”),现将有关涉及税费征收管理具体业务衔接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的管理事项

2005年8月29日起,登记分局(含各外点)对行政区划调整范围内的新设立业户,根据属地征管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并指引相关业户按以下地址,前往办理到主管税务机关报到的事宜:

(一)越秀区地方税务局

原越秀区地方税务局辖区范围内业户到诗书路9号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原东山区地方税务局辖区范围内业户到广九大马路4号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二)荔湾区地方税务局

原荔湾区地方税务局辖区范围内业户到西华路98号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原芳村区地方税务局辖区范围内业户到浣花西路1号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二、文书管理事项

(一)10月1日起,文书受理、回复事项仍然由原征收单位的办税服务厅负责对原辖区范围内业户受理、回复。文书审批事项原则上按照新征收单位的文书审批流程办理;

(二)原东山区、芳村区地方税务局对未办结的已受理文书,在征管系统中作内部退件处理,并区调整后进行补录入并应抓紧妥善办理有关事项。

三、发票管理事项

(一)9月29日,合并的各局完成发票仓的盘点工作,新征收单位在系统中完成原东山区、芳村区地方税务局的发票仓库信息设置工作,并确保准确无误。9月30日进行数据切换。

(二)10月1日起,原征收单位仍负责原辖区范围内业户的发票管理工作,原则上统一按照新征收单位的发票工作流程进行操作。

(三)合并的各局发票工本费账户暂时不变,账户名称需改为新征收单位的名称。

(四)因区划调整合并,从2005年11月1日起,对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的开票人专章按原定规格重新刻制,将原征收单位的名称和代码,统一改为新征收单位的名称和代码;同时对每月上报的货运发票核查数据统一按新的征收单位名称报送。

四、国库对帐及核算事项

(一)2005年9月28日为原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芳村区支库的截数期。原东山区、芳村区地税局在9月28日当晚取得支库晚场交换的税收票证及ETS对帐数据后,于当晚按年终对帐方式与支库完成对帐工作。原越秀区、荔湾区地方税务局在9月28日截数后,按月度对帐方式与支库完成对帐工作。

(二)原东山区、芳村区地税局在完成与支库的年度对帐工作后,按中央、省、市、区四个级次分别开出向越秀区、荔湾区地税局移交的更正通知书,附国库签证对账单,交东山区、芳村区支库办理移交手续。

(三)为保证征管系统内数据的合并工作顺利进行,原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芳村区地税局在完成与支库的对帐工作后,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征管系统内有关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工作。

(四)原东山区、芳村区地税局完成有关国库业务后,在10月8日后到原支库办理支库帐户的注销手续,并将办理注销帐户的有关凭证单据的复印件报市局计统处备案。

五、业务印章使用

10月1日起,原东山区、芳村区地方税务局应使用新征收单位的业务印章办理涉税业务,原业务印章应即时封存并办理核销手续。征管处收集需刻制的新征管业务印章的种类、数量后,报市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刻制。

六、申报征收事项

(一)根据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对有关国库工作的安排,9月28日16时30分为原东山、芳村两区ETS信息发送(包括扣款信息和冲正信息)的截止时间。9月29日起,原东山区、芳村区支库的代理银行将停止受理东山区、芳村区支库的收款票据,有关票据将作退票处理。

(二)原东山区、芳村区地税局管辖范围内采用ETS方式扣税和电话报税的业户,应在2005年9月28日16时前完成申报和缴款手续;对在税务机关前台开票、自行到银行缴款的纳税人,在2005年9月28日12时前完成到银行的缴款手续(涉及与代理支库不属同一商业银行的缴税业务,应按此时限,提前截止开出税票)。随后原东山区、芳村区地税局停止受理前台开票业务。

(三)9月28日16时原东山区、芳村区地税局停止通过ETS扣税业务和电话报税业务。

(四)因上述情况在9月28、29、30日无法进行申报及缴税的业户,允许延期到10月10日申报、缴纳税款。

(五)10月1日起,仍然由原征收单位的办税服务厅负责为原辖区范围内业户办理申报征收事项。

七、退库事项

原东山区、芳村区地税局已开出的并交付财政部门办理、但在9月30日前尚未办结的《收入退还书》,由新征收单位重新开出《收入退还书》交财政部门办理。

八、税收票证事项

原东山区、芳村区地税局应前做好本单位的票证结报工作,并于下班前在“大集中”系统中将本单位区局级票证仓库的票证下发到计征科,以便系统进行税收票证的数据资料合并。

九、稽查的衔接工作

(一)为保证稽查工作的顺利衔接,新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的对口稽查部门为第二稽查局,新荔湾区地方税务局中原芳村部分,对口稽查部门为第三稽查局,原荔湾部分对口稽查部门为第四稽查局,新征收单位与稽查对口部门应紧密联系,建立沟通机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二)合并各局管辖范围内业户的稽查案件,属于在查案件的,原稽查部门应跟踪到底,处理完成相关案件,在案件办结后,应协助新征收单位对查补税款的入库工作。

十、其他事项

(一)原越秀区、荔湾区地方税务局信息科负责对新越秀区、荔湾区地方税务局人员在“大集中”系统中的权限、帐户信息的设置。由于权限原因无法解决的,请联系市局信息中心协助解决。

(二)市局旧征管系统(车船税)中东山区、芳村区地税局人员的登录帐号、密码权限保持不变,由市局信息中心更新设定。

(三)市局信息中心对合并的各局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更新设定。

(四)税政一处协助信息中心完成合并区局涉及的街道外来人员管理中心的代征个人出租屋税费系统中征收单位名称的更新设定工作。

十一、税收政策宣传、咨询工作

原征收单位要充分运用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对辖区内业户广泛开展宣传,做好业户的告知和业务辅导工作。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要就我局部分区局合并调整涉及的税费征收管理业务调整事项做好面上宣传和咨询解释工作。市局、各区局要加强沟通,及时反馈运行中的情况,上下一致努力保证各项涉税工作顺利进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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