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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税局转发省地税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济地税发[2005]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25

施行日期:2005-03-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告内容及范围

  第三章 公告程序

  第四章 公告管理

  第五章 附则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省地税局印发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鲁地税发[2005]24号),现转发给你们。市局结合济南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管理工作流程》(以下简称《工作流程》),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法进行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深入学习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把宣传《办法》作为税法宣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要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税公告的规定,充分发挥欠税公告的威慑作用,促进纳税人主动清缴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要及时组织税务人员学习《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相关规定和操作要求。

三、精心组织,统筹安排

《办法》实施后,各级税务机关将按管理权限在公共媒体上公告辖区内企业的欠税情况。对于此项工作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各单位要有充分的认识。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研究《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局《实施意见》及市局《工作流程》,结合本局实际提出具体的部署要求和操作细则,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使欠税公告管理的各个环节责任到人、考核到人。

(一)做好欠税调查工作

欠税公告关系到税收执法是否准确,关系到纳税人切身利益,各单位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各单位要根据省局《实施办法》及市局《工作流程》的规定,按照欠税公告岗位职责分工扎实开展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欠税调查核实工作,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真填写《纳税人欠缴税款确认书》,以确保欠税公告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二)做好欠税公告上报工作

各单位应按照省局要求及公告权限的规定,按期报送相关报表。为做好4月份欠税公告工作,请各单位务必于3月30日下午下班前,将由省局、市局负责公告的,分别向市局报送《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由县(市、区)地税局负责公告的,请于本期公告工作结束后将欠税公告情况汇总上报市局征管处。

(三)做好欠税清缴工作

各单位要以《办法》的实施为契机,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配合其他税收征管措施的综合运用,切实加强欠税管理,实施动态监控;并通过加强税源监控,防止新欠的发生,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附件

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

2: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管理工作流程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青岛)、省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地税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予以下发,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居民身份证公告问题

总局《办法》规定的公告内容中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省局《实施办法》在征求意见期间,各地普遍认为,公告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对欠税公告工作并无积极影响,反而增加了基层税务机关工作的难度。经请示总局征管司,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对《实施办法》中的公告内容作如下规定:对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内容中可不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对走逃、失踪纳税人欠税的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应公告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二、关于公告时间、公告范围、公告形式等问题

为加强国、地税之间的工作配合,近期省国、地税联席会议将对公告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统一协商,省局将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就有关问题专门下发通知。目前,各地应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欠税资料的统计、核实和上报等工作。需省局公告的名单,请各市局于3月底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税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地税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地税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罚款。

第三条 欠税公告是指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定期公告,以此督促纳税人及时、足额清缴欠税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

第二章 公告内容及范围

第五条 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欠税公告的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欠税余额是指纳税人的累计欠税金额,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是指公告期内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六条 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地税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纳税人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纳税人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纳税人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欠税。

第三章 公告程序

第七条 县(市、区)地税局计会部门负责提供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制作《纳税人欠缴税款清册》,并于季度、半年征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其移交给基层主管地税机关。

第八条 基层主管地税机关收到县(市、区)地税局计会部门移交的《纳税人欠缴税款清册》后,应与日常控管情况进行核对,分户制作《纳税人欠缴税款确认书》,并安排税收管理员逐户进行调查核实,由纳税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欠税金额存在差异的,应及时查明情况,予以纠正,金额一致的,制作《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经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注明“情况属实、同意上报”字样,自收到《纳税人欠缴税款清册》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市、区)地税局。

第九条 县(市、区)地税局收到报送的《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后,由征管部门负责对其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符合条件且在公告权限内的,及时予以公告;按照公告权限需要报请上级机关公告的,在《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上注明“同意上报”字样,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地税局。

第十条 市地税局收到报送的《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后,对在公告权限内的要及时予以公告;按照公告权限需要报请上级机关公告的,在《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上注明“同意上报”字样,自收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地税局。

第十一条 欠税公告机关应制作《××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以“地税告字[]第()号”形式签发。省、市、县(市、区)地税局应于收到《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后十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 公告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地税局计会部门负责提供欠税情况,基层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核实工作,法规部门负责备案,宣传部门负责对外发布,省、市、县三级地税机关征管部门负责欠税公告的管理和上报资料的审查工作。各部门之间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传递机制,明确岗位责任,加强配合协调,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 公告机关应按期对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按月公告。

第十四条 省、市、县三级地税机关应明确职责,按照公告权限予以公告:

(一)企业、单位纳税人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累计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税局予以公告。

(二)企业、单位纳税人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累计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税局予以公告。

(三)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省地税局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在欠税公告中,地税机关应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公告,不得公告与欠税无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县(市、区)地税局应在局机关欠税公告栏(或政务公开栏)和欠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税场所予以公告,或在能够覆盖辖区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省、市地税局应在能够覆盖辖区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欠税公告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辅导和宣传。欠税公告前,应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进行预告,提醒和督促纳税人及时清缴欠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公告之前全部或部分缴纳欠税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填制《欠税公告变更说明书》,于公告前五日内直报公告机关。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欠税确认后至欠税公告前,缴纳所欠税款50%以上且制定了具体清欠计划的,可暂缓公告,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未按计划执行的,应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

第二十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应上报不上报或上报数据不准确的,上级地税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纳税人的欠税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时,应由两人以上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欠税公告档案资料的管理,公告决定及相关文书应列入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借助信息化,建立《欠税公告台帐》,及时登记欠税公告情况,并对欠税清缴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四条 欠税公告费用作为一项经常性的费用开支,应列入部门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比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的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如需公告,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单独进行。

第二十七条 市地税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加强衔接,落实责任。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欠缴税款确认书》、《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欠税公告变更说明书》文书格式由省局统一设计,各市自行印制;《纳税人欠缴税款清册》、《欠税公告台帐》由各市设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管理工作流程

一、岗位说明

为规范地税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欠税公告是指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定期公告,以此督促纳税人及时、足额清缴欠税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欠税公告管理工作共设置欠税统计岗、欠税调查岗、欠税初审岗、欠税复审岗、欠税公告管理岗五个岗位。

二、岗位职责

(一)欠税统计岗

负责提供辖区内纳税人的欠税情况,按期制作《纳税人欠缴税款清册》,并传递给二级责任片区税源管理部门。欠税统计岗设在县(市、区)地税局计会部门。

(二)欠税调查岗

负责对其所辖企业的欠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分户制作《纳税人欠缴税款确认书》;纳税人欠税情况在公告前发生变动的,负责填制《欠税公告变更说明书》,并报二级责任片区负责人审核。欠税调查岗由三级责任片区税收管理员担任。

(三)欠税初审岗

负责对税收管理员填报的《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欠税公告变更说明书》进行审批,并按规定时限报送上级征管部门。欠税初审岗由二级责任片区负责人担任。

(四)欠税复审岗

负责对二级税源管理部门报送的《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且在本级公告权限范围内的,制作《××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并予以公告。欠税复审岗设在县(市、区)地税局的征管部门。

(五)欠税公告管理岗

负责对欠税公告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协调,出台相应的工作流程及操作细则;负责对各县(市、区)地税局报送的《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在本级公告权限范围内的,应制作《××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并及时予以公告。欠税公告管理岗设在市局征管处。

(六)欠税发布岗

负责根据《××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中确定的公告内容和事项,与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联系具体公告发布事项,或制作公告欠税栏宣传资料等。欠税发布岗岗设在各级宣传部门。

三、工作流程

(一)公告发起

县(市、区)地税局计会部门负责按期提供纳税人的欠税情况,以二级责任片区为单位制作《纳税人欠缴税款清册》,于季度、半年征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其移交给各二级责任片区税源管理部门。有关公告期限的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2)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3)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应随时提供并按月公告。

(二)欠税调查及审批

1、欠税调查

二级责任片区税源管理部门收到本局计会部门转交的《纳税人欠缴税款清册》后,应与日常控管情况进行核对,分户制作《纳税人欠缴税款确认书》,并按三级责任片区划分情况,派税收管理员逐户进行调查核实,由纳税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对纳税人的欠税需实地调查核实的,应由两人以上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欠税金额存在差异的,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金额一致的,制作《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报二级责任片区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注明“情况属实、同意上报”字样,自收到《纳税人欠缴税款清册》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本局征管部门。

2、欠税复审

县(市、区)地税局征管部门收到各税源管理部门报送的《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后,由欠税复审岗负责对其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符合条件且在本级公告权限范围内的,制作《××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以“地税告字[]第()号”正式公文形式签发,并及时通知宣传部门予以公告;按照公告权限需报上级机关公告的,在《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上注明“同意上报”字样,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地税局。

3、市局复审

市地税局征管处收到各县(市、区)地税局征管部门报送的《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后,由欠税公告管理岗负责审核,符合条件且在本级公告权限范围内的,应制作《××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以“地税告字[]第()号”正式公文形式签发,并及时通知宣传部门予以公告;按照公告权限需报省级地税机关公告的,在《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上注明“同意上报”字样,自收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地税局。

(三)公告发布

市、县(市、区)地税局按照各自的公告权限,应于收到《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后十日内,根据《××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中确定的公告内容和事项,通知同级宣传部门予以公告。欠税公告岗负责与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联系具体公告事项,或制作公告欠税栏宣传资料等。

具体欠税公告权限划分如下:

(1)企业、单位纳税人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累计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税局在局机关欠税公告栏(或政务公开栏)和欠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税场所予以公告,或在能够覆盖辖区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2)企业、单位纳税人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累计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税局在能够覆盖辖区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3)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报由省地税局予以公告。

(四)公告变更

纳税人在公告前全部或部分清缴欠税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填制《欠税公告变更说明书》,于公告前五日内直报公告机关。纳税人在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欠税确认后至欠税公告前,缴纳所欠税款50%以上且制定具体清欠计划的,报经公告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公告。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其清欠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未按计划执行的,应及时予以公告。

(五)资料归档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欠税公告档案资料的管理,公告决定及相关文书应列入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各级地税机关应借助信息化,建立《欠税公告台帐》,及时登记欠税公告情况,并对欠税清缴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纳税人欠缴税款确认书》:税收管理员在调查核实填写后,报二级责任片区负责人签批,并由二级税源管理部门存档。

《欠税公告情况报告表》:由税收管理员填写,按公告管理权限层报二级责任片区负责人、县(市、区)地税局征管部门、市局征管处审批后,由最终签批部门负责存档。

《××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由市、县(市、区)地税局征管部门签发后,由同级地税法规部门存档。

《欠税公告变更说明书》:由税收管理员填写,按公告管理权限层报二级责任片区负责人、县(市、区)地税局征管部门、市局征管处审批后,由最终签批部门负责存档。

《纳税人欠缴税款清册》:一式两份,由县(市、区)地税局计会部门填制后,一份报税源管理部门开展调查,一份由会计部门存档。

《欠税公告台帐》:由各级征管部门填写存档。

济南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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