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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税局关于确定申报纳税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济地税函[2005]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28

施行日期:2005-03-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及各单位实施税收征管,现将申报纳税期限确定原则及有关的具体规定明确如下:

一、申报纳税期限原则上按照各税种税法、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总局、省局另有文件规定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二、申报纳税期限内遇法定休假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区分以下情况自行确定执行。

1、法定休假日连续不超过3日且不是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的,申报纳税期限按照各税种税法、条例或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2、申报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且连续不超过3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3、申报纳税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春节假期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市局将根据市政府放假通知,另行下文通知。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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