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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标志[1987]第20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7-02-26

施行日期:1987-02-26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失效日期:2004-08-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出版(文化)(局)(厅)总社,中央一级报社、杂志社、出版社:

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专用,目前已引起出版单位的重视。为了作好报纸、杂志名称的商标注册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报纸、杂志名称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

二、申请注册的报纸、杂志名称,必须是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署,中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宣传部正式批准创办的报纸、杂志。

三、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应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人需持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总社报纸、杂志登记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申请手续。

四、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注册人名义,应以领取报纸、杂志登记证的单位名称为准。申请书式中“营业执照”一栏可填报纸、杂志登记号,“技术标准”一栏可不填写。

五、内部发行的报纸、杂志名称,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专用。

六、出版单位使用特有标志作为商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照《商标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国家工商局 新闻出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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