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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复印《商标注册证》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3-04

施行日期:1987-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下发《<商标注册证>使用须知》[(87)工商标字第1号]后,一些地区来函询问《商标注册证》能否复印。现将我局意见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者,可以复印《商标注册证》: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建立商标档案,需将《商标注册证》复印留存的;

2.商标注册人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注意事项》规定,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连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的;

3.商标注册人在经济活动中确需使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的。

二、属前项第三种情形使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的,商标注册人须将复印件送请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公章。

三、复印《商标注册证》,要严格控制份数。

四、严格禁止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

请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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