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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计算方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11-21

施行日期:1988-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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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个时期,各地不断来信询问注册商标如何计算有效期问题,现通知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2.《商标法》施行前所注册的商标(不包括外国注册商标),其有效期自《商标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3.《商标法》施行后所注册的商标,按核定的有效期计算。

4.外国在中国所注册的商标,不分《商标法》施行前和后,一律按原注册商标核定的有效期计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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