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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天津市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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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天津市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首都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委,各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总公司)建设(基建)司局,部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建筑设计管理工作中参考。

附件:关于印发《天津市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1999]8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按照建设部建筑节能“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的进度要求,结合我市供热收费机制改革,遵照市政府指示精神,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天津市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集中供热管理,推动城市集中供热事业持续发展,逐步实现按热量计收取供热费,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和供、用热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新建住宅和公建工程的供热室内采暖系统必须设计为一户一表系统,其系统应具有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按户收费的功能。

第四条凡原有住宅建筑的室内采暖补建工程,也必须按供热计量系统设计。

第五条室内散热设备必须设计为能够实现温度调节、分组恒温控制的装置。

第六条设计单位在设计分户控制、计量收费的调控设施时,应使该系统稳定、可靠、简便、通用化、易于推广。

第七条为保证各类供热计量仪表的质量,规范供热计量仪表市场,各种计量仪表在投放市场使用前必须到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委托的有法定检验资格的单位认定。在未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准在天津供热系统上设计选用。

第八条建设、施工、产权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修改、变更供热计量采暖系统的设计。

第九条对未采用热计量表进行分户计量,分户控制的设计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对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的供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进行质量验收,供热单位不予联网供热。

第十一条采用新采暖系统发生的费用,按工程预算列入项目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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