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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过渡期间具体要求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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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过渡期间具体要求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CB1344-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三项水泥产品新标准于199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原标准自2000年12月1日废止。1999年12月1日至2000年12月1日为新老标准并行过渡期。过渡期内以原标准为准。为保证水泥产品新老标准的平稳过渡,我局曾发文“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过渡期间具体要求的通知”(建材行管发[1999]314号)对过渡期间的上作做了安排,为了进一步落实过渡期间的有关具体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省(市)水泥(建材)质检站、各水泥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要认真按照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关于开展GB/T17671水泥胶砂强度对比验证检验工作的安排”(中心发1999第9号)继续开展和落实相关工作。

二、为便于过渡期间水泥生产企业与用户间进行有关技术指标比对,做好新标准实施衔接准备工作,自2000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1日,已具备条件的各水泥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六大通用水泥产品出厂时,凡已达到新标准中最低及以上等级的水泥,应在水泥包装袋、出厂水泥通知单和出厂水泥检验报告单上同时标示新老标准的两种标识。具体作法如下:

1.使用已印刷好的水泥包装袋的,应在GB水泥强度标号近旁喷涂或打印新标准强度等级;凡印刷新的包装袋的,则应在GB水泥强度标号旁印刷新标准强度等级。

2.标示的新标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新标准。其中28天抗压强度控制值应达到28天抗压强度控制值≥标准现定值+2.5MPa+3S。

3.出厂水泥通知单中应同时标注所达到新标准规定的强度等级,出厂水泥检验报告单中应同时标注新标准强度等级和28天抗压强度实测值。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尽快将此通知转发本地水泥(建材)质检站和各水泥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并认真负责检查以上工乍落实情况,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司标准质量处。

附件:

关于开展GB/T17671水泥胶砂强度对比验证检工作的安排

各省(市)水泥(建材)质检站、各重点水泥生产企业:

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三项水泥产品新标准已于199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原标准将于2000年12月1日废止。这次新标准的发布实施,是涉及到我国水泥生产、使用、科研、设计等各方面的一件大事,是水泥行业实现与国际接轨迈出的重要一步。同时,伴随着三项水泥产品标准的实施,GB/T17671-1999《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将代替GB177-85《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新标准的实施给水泥企业及水泥检验工作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为做好新老标准的过渡工作,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国家建材局(建材行管发[1999]314号文)的要求,负责组织全国省(市)水泥(建材)质检站和重点水泥企业按GB/T17671-1999《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进行对比验证检验工作,现将此项工作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1999年年底前水泥质检中心完成仪器设备配置和对比检验工作;

二、2000年1月底前,进行第一次GB/T17671-1999《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对比验证检验工作,完成检查、了解各省(市)水泥(建材)质检站和重点水泥企业仪器设备配置情况;

三、2000年1月开始要求各省(市)水泥(建材)质检站和重点水泥企业每月与水泥质检中心同时进行新老标准水泥胶砂强度对比验证检验;

四、2000年4月,对各省(市)水泥(建材)质检站和重点水泥企业物检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五、2000年4月,制备统一的水泥对比样品发给各省(市)水泥(建材)质检站和重点水泥企业进行第二次比对检验。5月底汇总比对结果,并将比对情况报告国家建材局行管司。

六、各省(市)水泥(建材)质检站于2000年2月底前制订出所辖水泥厂按GB/T17671-1999《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进行对比验证检验的计划,并报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建材局行业管理司

二000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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