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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申报推荐建材产品(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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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申报推荐建材产品(第二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

经企业申请、各地建材主管部门初审,我局与建设部于1999年12月7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布推荐建材产品(第一批)目录的通知》。根据需要,决定受理推荐建材产品(第二批)旋窑水泥和浮法玻璃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与第一批条件相同)

(一)推荐的旋窑水泥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旋窑水泥年产量达到20万吨以上;

2、获准产品质量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

3、产品出厂合格率及27天抗压富裕强度合格率100%连续10年以上,生产水泥时间不足10年的企业,试产期后均达到两个合格率100%;

4、企业没有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推荐的浮法玻璃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浮法玻璃生产企业;

2、年产浮法玻璃达150万重箱以上;

3、严格按国家浮法玻璃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申请前三年浮法玻璃产品出厂合格率100%(包括质检机构抽查合格率100%),平均一级品率达60%的企业;

4、企业质量体系健全;

5、企业没有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推荐程序

(一)申请。符合推荐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申请,提交全国推荐建材产品申请表及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没有获准质量认证的浮法玻璃企业还需提交质量体系文件。提交的申请材料份数为一份。

(二)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初审。

(三)复审。由我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进行复审。

(四)批准公布。复审合格的推荐产品及生产企业由我局商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要求重点工程优先选用推荐产品。

(五)监督。通过市场监督、质检机构的质量抽查和质量认证机构的年检等多种形式实施质量监督。推荐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达不到推荐条件者,取消其推荐产品称号并予公布。

三、其他

推荐工作不对企业统一检查,不增加企业负担,需要时,可要求企业对有关情况核实。

在申请推荐产品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费。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未列入第一批推荐产品且符合推荐条件的有关旋窑水泥企业和浮法璃璃企业,请自愿申请全国推荐建材产品的企业尽快申请。

国家建材局行业管理司

二000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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