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施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原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鉴定行政复议的规定》(津劳法[1996]136号)予以废止。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劳局(2003)27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25
施行日期:2003-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施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原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鉴定行政复议的规定》(津劳法[1996]136号)予以废止。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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