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民政部关于向民政部报送公文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民办函(1990)27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10-19

施行日期:1990-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自我厅发出《关于向民政部报送公文的几个具问题的通知》[(85)民办字第123号]以来,各地向部报送公文的情况基本上是好的,为部领导进行决策和各业务单位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部机关在受理各地报送的各种公文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报送文件份数过多。有的省市民政厅(局)报送文件时,未按(85)民办字第 123号文件规定的份数报送,通常是份数过多。

二、越级上报。有些地(县)民政部门不经过省(市、区)民政厅(局)而将其请示、报告直接报送民政部。

三、多头报送。同一文件在报送部办公厅的同时,又同时寄给部领导或有关业务司局和处室。这既影响了公文的正常运转程序,又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复、浪费。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现再作如下规定:

一、凡各地民政部门须向民政部机关报送的各类文件,均由其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办公室按照《关于向民政部报送公文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85)民办字第123号]规定,严格把关,统一报送。非特殊情况, 各地、县民政局不得越级上报;重要信息,为加快传递,可在报送省(市、区)民政厅(局)的同时,直报民政部。

二、凡报送民政部的文件、简报等材料,直接寄民政部办公厅,不要多头报送部领导或有关业务司局和个人。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向部机关报送文件的份数,仍按(85)民办字第1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

(一)凡需要部机关批复的“请示”,一律报送5份;

(二)专项业务工作情况“报告”,一律报送5份;

(三)转发部机关的文件,一律抄报3份;

(四)向所属地、县民政局下发的文件、指示、通知等,一律抄报3份;

(五)综合性的工作情况“报告”及各类“信息”、“简报”,一律报送10份。

民政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