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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提高办文效率的意见

发布部门: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04]8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30

施行日期:2004-04-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确保公文的规范、高效运转,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

(一)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请示,如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主要领导要“直接对话”,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如经协商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在上报市政府之前应向市政府分管领导作出汇报,并在请示中载明协商和汇报情况,表明各方意见及依据,提出可行的建议意见。

(二)凡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面较广的,可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其中需要请示市政府同意的,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后,可在文内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三)各部门要求市政府减免的各类规费,应先向有关职能部门行文提出,经职能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再报市政府审批。

二、规范程序,切实提高公文办理质量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送市政府的请示件,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凡同时主送市委、市政府的请示,市政府办公室不收文受理,事后根据市委领导的批办精神再予办理。

(二)主送市政府的请示应一文一事,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统一收文登记后,按程序办理,不得未经统一登记直接送市政府领导和专业处室。

(三)主送市政府的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报告件市政府不作批复,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领导在决策时作参考。

(四)行文关系应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市政府办公室一般不受理越级的请示件。

(五)请示件要按《绍兴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绍政办发[2001]65号)规定的要求制发,标明签发人及其他格式要素,由主要领导签发。

三、讲求时效,加快公文办理速度

(一)凡领导交办和上级来文中明确时限的,应按要求完成;特殊情况或急件,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做到事事有回复,件件有着落。

(二)精减办文环节,提高办文效率,一般请示件在7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内容复杂,需反复协商的,在办文时限内将有关办理情况通过电话等形式先告知来文单位。

(三)需商请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请示件,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逾期不反馈的,市府办将发出《公文催办单》。

四、落实责任,建立公文处理退文和通报制度

(一)政府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政府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各级、各部门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把公文处理工作列入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从维护政府权威,提高办事效率的高度,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的高度,切实负起公文处理的责任。

(二)为切实规范办文程度,提高办文效率,建立公文处理退文制度和通报制度。今后凡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存在行文关系不当,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文多事,涉及其他部门或县(市、区)职权的事项未经协商、会签,越级请示,“请示”、“报告”、“意见”文种不分,上行文未标明签发人或签发人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且未说明理由,“请示”、“意见”文种没有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未标注主题词,缺少单位印章等不符合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文件,市府办将作退文处理,并予以通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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