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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文报送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郑政办文(2004)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06

施行日期:2004-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地方、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努力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机关公文质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从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和简报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公文和简报没有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电子公文,仍然报送纸质公文和简报;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要求市人民政府和办公厅批转或转发;将需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一些委局的下属单位越级向上行文;一些公文不符合行文规则,体例、格式不够规范,或篇幅冗长,质量不高;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简报种类过多,内容重复。为了切实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郑政〔2004〕45号),树立新一届政府良好的政风和良好的机关形象,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各部门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特别是做好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和简报的工作。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非密级公文,必须通过“郑州市机关信息网”报送,无法通过网络报送的附件,可报送纸质文件。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郑政〔2004〕27号)的有关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市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市领导同志按分工负责的原则审批;重大问题,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县(市)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在出差、出国,且不能履行其职责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同志签发。凡不按上述要求呈报的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四、除市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县(市)区、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领导同志,也不得将部门内部签报呈送市领导同志批示;除非有紧急请示,一般情况下市领导同志不得在未加笺的请示、报告上审批意见,如果报文单位让市领导在非加笺的请示、报告上审批意见,办公厅不再作为公文运转,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报文单位负责人承担。

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对其中市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把有关办理情况向市领导同志报告。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各部门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

六、各部门请示市人民政府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市人民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各部门请示事项有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审批时限的,应当在请示中说明。

七、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简报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一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一种简报,少数综合部门经批准可适当增加;非密级简报一律从“郑州市机关信息网”上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郑州市机关信息网”上设有简报专栏,各单位可直接把简报添加到相应栏目中;各部门所属处(室)或单位编印的简报,一律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在2004年6月底前,将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简报名称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备案,未经备案而报送市人民政府的简报,一律不予受理。

八、加强市领导同志批示情况的交流,今后对市领导同志在部门请示上具有指导意义的批复,均以《上周要情》形式向市领导同志通报批示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要及时将市领导同志批示件反馈文电处。对非政府系统的部门和单位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需要办理的,原则上参照上述各条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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