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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政府行政大楼艺术走廊展览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5-18

施行日期:2004-05-1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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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政府行政大楼艺术走廊展览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文艺字第093000347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强化行政大楼之展示功能、提升县民生活素质、推广艺术教育及美化公共空间,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之艺术走廊,指本府行政大楼一楼东、西门及南、北大门间之中央大厅(服务台除外)。

三、艺术走廊以提供雕塑、综合媒材及各类适合本展示空间展示之艺术品为展览使用范围。

四、艺术走廊之展览,由本府文化局(以下简称文化局)依情况安排档期,每一档期以两个月(含展场布置及卸展)为原则,展出时间为每日上午八时至下午五时三十分。(含例假日)

五、艺术走廊展览之申请方式如下:

(一)申请人资格:国内外公私立美术机构、团体及从事美术创作者。但最近二年内,申请人作品曾于本府行政大楼或文化中心场地展览者,不得再申请展览。

(二)申请展览作品:不得超过十件,并以第三点所列创作为限。但各级机关学校或社团之毕(结)业作品,不得申请展览。

(三)申请及展览时间:申请时间为每年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日止(以邮戳为凭,信封上注明「申请展」字样);展览时间为次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各档期。

(四)申请文件: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一份(格式如附件),检附相关资料并依下列规定缴交彩色幻灯片:

1.每件作品请缴交三张不同角度之幻灯片,幻灯片上请以油性笔书写清楚相关资料(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尺寸、编号、媒材),并以箭头标示方向(勿以粘贴纸贴上)。幻灯片须拍摄良好、忠实于原作,以利审查。

2.上述文件须退还者,请于申请时注明并附上回邮信封,文化局于审查结束后寄还,否则列入存盘恕不退还。

(五)送审作品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为最近二年内所创作,且尚未于国内其他公私立画廊展出者。

(六)申请案件,由文化局聘请艺术教育专家学者组成审查委员会办理审查,并于每年十月底前寄送审查结果通知函。

(七)申请展览案件,经文化局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即由文化局安排展出档期并酌予补助展览经费。

(八)申请人经审查通过者,应依排定档期按时展出。如因故无法如期展出,请于展出前二个月通知文化局。未如期展出且未事先通知者,三年内不得提出申请展出。

六、文化局除依前点规定受理申请艺术走廊展览外,亦得邀请艺术家于艺术走廊展出作品。

七、展览注意事项:

(一)布置展览场地时,由展出者自行负责布置,文化局协助之;布置时不可影响行人动线及遮掩重要警示标志。

(二)展览说明卡由文化局印制,不收任何费用。若展出者须加印宣传简介或其它展出资料时,其内容须经文化局审查后,交由展出者自费印制。

(三)展出作品之包装、运输、保险,须由展出者自行负责、负担。

(四)布置场地应于展出前一日下午四时完成;展品应于展览结束之次日下午五时前运回,且应负责清理场地回复原状,逾期文化局得依权责径予处理,不负保管责任。

(五)布置场地时请勿破坏或变更艺术走廊原有设施,严禁使用铁钉、钉枪、双面胶带、热熔胶或其它会破坏墙面之器材工具。

(六)展出作品不得标价或其它方式之商业行为,违反者将立即停止展出并永久取消申请资格。

(七)展出者如有举办开幕、茶会、剪彩等仪式,请与文化局协调办理。

(八)展出者应依文化局规定及管理人员之指导使用场地。不依规定或指导使用场地致艺术走廊场地、设施有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

(九)展场内,除悬挂或陈列作品及其说明资料外,不得任意张贴与展览无关之宣传资料;展场内外不得陈列花篮或放置与展览无关之其它物品。

八、本要点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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