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8Z章:商船(海员)(救生艇筏、救援艇及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规则
颁布日期:19980220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20/02/1998
(第478章第74(2)条)
[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6年第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20/02/1998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6年制定)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20/02/1998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主考人员”(examiner)指根据本条例第74(1)条委任为主考人员的人;
“考试中心”(ExaminationCentre)指海事处的考试中心;
“快速救援艇”(fastrescueboat)指符合国际海事组织藉A.656(16)决议采纳的《快速救援艇指引》的规定的艇只;(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certificateofproficiencyinfastrescueboats)指根据第4A条发出的证书;(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负责当局”(responsibleauthority),就训练学校或课程而言,指该学校或该课程(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负责人;
“救生艇筏”(survivalcraft)指能自弃船时间起维持遇险者生命的艇筏;(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certificateofproficiencyinsurvivalcraftandrescueboats)指根据第4条发出的证书;(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救援艇”(rescueboat)指在设计上是用作救援遇险者和组编救生艇筏的艇只。(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认可”(approved)指经监督认可。
(1996年制定)
第3条 发给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的条件 版本日期 20/02/1998
(1)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的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a)年满18岁;
(b)已参加认可海上求生基本课程;
(c)已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或监督在顾及申请人已完成的认可救生艇筏训练课程后而容许的较短服务期;
(d)藉作出规定的实际示范,令主考人员信纳其具有执行附表1第I部所列的工作的能力;
(e)令主考人员信纳其熟悉附表1第II部所列关于救生艇筏、救援艇的下水和操作以及海上求生的事宜;及
(f)令主考人员信纳其具备的英语知识,足以使他能够明白或发出他在执行与救生艇筏及救援艇有关的职责时可能需要收取或发出的命令。
(2)为参加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考试而提出的每项申请,须符合附表2的条文。(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1996年制定)
第3A条 发给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的条件 版本日期 20/02/1998
(1)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的申请人须持有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a)年满18岁;
(b)已参加认可训练课程;
(c)藉作出规定的实际示范,令主考人员信纳申请人具有执行附表1A第I部所列的工作的能力;
(d)令主考人员信纳申请人熟悉附表1A第II部所列关于快速救援艇的下水和操作的事宜;及
(e)令主考人员信纳申请人的英语知识,足以使他能够明白或发出他在执行与快速救援艇有关的职责时可能向他或由他发出的所需命令。
(2)为参加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考试而提出的每项申请,须符合附表2的条文。
(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第4条 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的发出 版本日期 20/02/1998
(1)在不抵触第(2)款的条文下,监督如信纳申请人已符合第3条的规定,须在订明费用获缴付后,发出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
(2)监督在发出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前,可要求申请人向其出示证书或其他文件,证明并令其信纳申请人已符合第3条的规定。(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3)(由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废除)
(4)任何申请人如因监督拒绝发给他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上诉委员会就该项决定提出上诉,但如拒绝的唯一理由是申请人未缴付第(1)款所提述的订明费用,则属例外。
(1996年制定。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第4A条 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的发出 版本日期 20/02/1998
(1)在不抵触第(2)款的条文下,监督如信纳申请人已符合第3A条的规定,须在订明费用获缴付后,发出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
(2)监督在发出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前,可要求申请人向其出示证书或其他文件,证明并令其信纳申请人已符合第3A条的规定。
(3)任何申请人如因监督拒绝发给他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就该项决定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但如拒绝的唯一理由是申请人未缴付第(1)款所提述的订明费用,则属例外。
(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第5条 证书的纪录 版本日期 20/02/1998
监督须备存根据本规则所发出的所有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以及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的纪录,以及该等证书的暂时吊销、撤销或更改的纪录,并须备存影响该等证书的其他事项的纪录。
(1996年制定。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第6条 证书的遗失等 版本日期 20/02/1998
(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凡向任何海员发出的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或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已遗失、遭污损或遭损毁,监督可在订明费用获缴付后,向该海员发出另一张条款相同的证书,而就本规则而言,该补发的证书与已遗失、遭污损或遭损毁(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证书具同样的效力。
(2)监督─
(a)不得依据第(1)款发出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或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予任何海员,除非该海员向监督提交他规定的资料,以令他信纳原有的证书确实已遗失、遭污损或遭损毁;及
(b)如信纳有关证书的遗失、污损或损毁,并非因获发给该证书的海员的错失所导致,监督可免收或减收第(1)款所提述的订明费用。
(1996年制定。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第7条 重考 版本日期 20/02/1998
(1)监督如认为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或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的持有人因其年龄、疾病、身体残疾或一般的效率欠佳而相当可能没有能力执行其职责,则监督可向该证书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规定他在该通知书内指明的期间内参加重考,该重考是根据附表1(如属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或附表1A(如属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指明的范围纲要,并按照附表2的规定举行。
(2)根据第(1)款规定须接受重考的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或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的持有人,如─
(a)未能通过该考试;
(b)依据附表2第5(2)条的规定不获准参加或完成该重考;或
(c)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或拒绝在该通知书所指明的期间内参加重考,则监督可向该证书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以撤销该证书。
(3)凡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或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根据第(2)款被撤销,其持有人须随即将该证书交回监督。
(4)任何人因监督根据第(2)款撤销其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或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上诉委员会就该项决定提出上诉。
(1996年制定。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第8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20/02/1998
(1)根据已废除的规则发出的而在紧接本规则生效日期前有效的证书,须当作根据本规则发出的,而本规则的条文亦须据此适用。
(2)就本条而言,“已废除的规则”(repealedRules)指经本条例废除的《MerchantShipping(CertificatesofProficiencyinSurvivalCraft)Rules》(第281章,附属法例)。
(3)根据本规则或当作根据本规则发出而在《1998年商船(海员)(救生艇筏熟练操作证书)(修订)规则》(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生效日期之前有效的救生艇筏熟练操作证书,须当作为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而本规则的条文亦据此适用。(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1996年制定)
附表1 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范围纲要 版本日期 20/02/1998
〔第3(1)(d)与(e)及7(1)条〕
每名考生须─
(a)藉作出规定的实际示范,令主考人员信纳其具有执行第I部所列的工作的能力;及
(b)令主考人员信纳其熟悉第II部所列的关于救生艇筏、救援艇的下水和操作以及海上求生的事宜。
第I部
1.规定每名考生以主管身分行事,并参与救生艇筏、救援艇的下水和登上救生艇筏、救援艇的实际操作,以及迅速离开船舶或船坞、在救生艇筏及救援艇于海面漂浮的情况下操纵救生艇筏及救援艇、从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登岸并回收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的实际操作。
2.期望每名考生知道在使用救生艇筏时的职责分配,以及在救生艇筏下水、操纵和回收的操作中通用的命令,尤其是“STILL"及“CARRYON"的特别号令。
3.规定每名考生示范能够正确地穿上救生衣,穿上和使用保暖救生衣以及使用防护热能设备。
4.规定每名考生示范他能够理解救生艇筏及救援艇上有关该艇筏或艇准许运载人数的任何标记。
5.规定每名考生示范他能够划艇、驾驶、竖立桅杆、张帆、操控用帆航行的小艇和凭罗经操舵。
6.规定每名考生示范他能够使用讯号设备,包括火箭降落伞闪光讯号、手持火焰信号、漂浮烟火信号及无线电救生装置。
第II部
1.紧急情况
(a)撞船。
(b)火警。
(c)搁浅。
(d)沉船。
2.召集、演习、弃船
(a)紧急讯号及弃船讯号。
(b)发出讯号时须采取的行动。
(c)向召集名单上的船员分派职责。
(d)演习的价值;为紧急应变作好准备的需要。
3.求生程序
(a)在需要弃船时须采取的行动。
(b)在水中须采取的行动。
(c)在救生艇筏上须采取的行动。
(d)对生还者的主要危险。
(e)直升机拯救方法。
(f)为尽量使救生艇筏能被侦测和定位而须采取的行动。(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4.救生装置
船舶上一般采用的救生装置及安排。
5.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的种类
以下各种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的建造及装备以及它们的特点及设施─
(a)救生艇。
(b)封闭式救生艇。
(c)C级艇。
(d)气胀式艇。
(e)用吊艇柱放下水的气胀式救生筏。
(f)用人手放下水的气胀式救生筏。
(g)实体式救生筏。
(h)一般使用的任何其他救生艇筏或救援艇。
6.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的操作
(a)准备工作。
(b)将救生艇筏及救援艇放下水和回收,包括将救生艇筏及救援艇放到汹涌的海面的方法。(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c)登上救生艇筏及救援艇。
(d)离开船舷。
(e)离船后须采取的行动。
(f)将救生艇筏及救援艇靠泊船舶或码头。
(g)离艇登船或登岸。
(h)抢滩。
7.吊艇柱的种类及其操作方法
(a)重力式的。
(b)俯仰式的。
(c)单臂式的。
(d)一般使用的任何其他种类的吊艇柱。
8.用吊艇柱回收小艇的操作方法
(a)人手操作。
(b)压缩空气操作。
(c)电力操作。
(d)一般使用的任何其他方法。
9.推进方式
(a)划桨。
(b)风帆。
(c)引擎∶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的引擎及其配件的启动与操作方法。
(d)手摇螺旋桨推进装置。
10.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的操纵
(a)在恶劣天气下的操纵方法。
(b)利用救援艇及救生艇将救生筏编组和拯救生还者及在海里的人。
11.指示
随同救生艇筏及救援艇及其设备而提供和附带的指示。
12.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的设备的使用
(a)保护罩。
(b)急救用品。
(c)系艇索。
(d)海锚及浮锚。
(e)灭火器。
(f)无线电救生装置,包括认可?星应急无线电定位信标,以及搜索和救援雷达应答器。(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g)烟火求救信号。(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h)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的其他设备。(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13.医药
(a)体温过低的后果及其预防措施;利用保护罩及保护衣物包括保暖救生衣及防护热能设备,以达致最佳效果。
(b)脱水及曝晒的后果。
(c)复苏技术的使用。(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d)在弃船或救援时以及其后对伤者的处理。
14.粮食
救生艇筏所携载的食物和水的分配。
(1996年制定)
附表1A条 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范围纲要 版本日期 20/02/1998
[第3A(1)及7(1)条]
每名考生须─
(a)藉作出规定的实际示范,令主考人员信纳该考生具有执行第I部所列的工作的能力;及
(b)令主考人员信纳该考生熟悉第II部所列关于快速救援艇的下水和操作的事宜。
第I部
1.每名考生须以主管身分行事,并参与快速救援艇的下水和登上快速救援艇的实际操作,以及迅速离开快速救援艇、在快速救援艇于海面漂浮的情况下操纵快速救援艇、从快速救援艇登岸并回收快速救援艇的实际操作。
2.每名考生须示范能够─
(a)控制快速救援艇的安全下水及回收;
(b)扶正倾覆的快速救援艇;
(c)在当时的天气及海面情况下操纵快速救援艇;
(d)配备特别设备游泳;
(e)使用快速救援艇与直升机及船舶之间的通讯及讯号设备;
(f)使用快速救援艇所携载的应急设备;
(g)将死伤者从水中救起并将死伤者转往救援直升机、船舶或任何安全地方;
(h)考虑到环境因素而实行搜索模式;
(i)操作快速救援艇发动机。
第II部
1.快速救援艇及其个别设备项目的建造及装备。
2.快速救援艇的特点及设施。
3.将快速救援艇放下水和回收时所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4.扶正倾覆的快速救援艇的程序。
5.快速救援艇在当时的天气及海面情况以及在恶劣的天气及海面情况的操纵特点。
6.快速救援艇上备有的导航及安全设备。
7.搜索模式及影响实行搜索模式的环境因素。
8.评估快速救援艇及相关设备可供即时使用的状况。
9.已充气的快速救援艇的浮力隔位的保养、紧急修补、正常充气及放气。
10.快速救援艇发动机及其配件的启动和操作方法。
(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附表2 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及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的考试程序 版本日期 26/10/2001
[第3(2)、3A(2)及7(1)与(2)(b)条]
(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1.申请参加考试
(1)参加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或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考试的每项申请,均须向考试中心提出。(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2)参加考试的每项申请均须以考试中心派发的表格提出,并须附同─
(a)雇用登记簿、服务纪录簿、辞职证书或令主考人员信纳申请人已完成本规则第3条所指明的海上服务的其他所需证据;
(b)认可海上求生基本课程听讲证书(除非申请人的雇用登记簿、服务纪录簿或辞职证书上已载有其修读该课程的正式纪录);及
(c)完全相同并适用于护照的申请人的合适相片2张。
(3)每份填妥的申请表均须送交主考人员,如主考人员信纳申请人具备参加考试的资格,他须确保将有关考试的安排通知申请人,但如他不信纳申请人具备该资格,则须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其申请已遭拒绝,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2.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及快速
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考试的举行
(1)考试中使用的救生艇筏及救援艇,必须符合《商船(安全)(救生设备)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的规定,而该规例所订明的整系列设备,须在考试时可供使用。(2001年第160号法律公告)
(1A)考试中使用的快速救援艇,必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藉A.656(16)决议采纳的《快速救援艇指引》的规定,而该指引所订明的整系列设备,须在考试时可供使用。(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2)考生将被规定在整个考试过程中穿上救生衣,但如主考人员酌情容许考生在该考试的某部分中脱去救生衣,则属例外。
(3)考试完毕后,主考人员须将考试结果通知申请人,并须将该考试结果记录在申请表上,以及将该申请表呈交监督。
(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3.在训练学校的考试
任何人如正在认可航海学校参加认可航海前训练课程,他可在该课程期间,按照由负责当局作出的认可安排,在该校参加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或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考试。
(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4.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及
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的发出
监督如信纳申请人有权获发给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或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须安排向该申请人发出该证书;但如监督不信纳申请人有权获发给该证书,则须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其申请已遭拒绝,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5.主考人员核实资格等
(1)除非主考人员信纳考生是有资格参加考试并且是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否则不得准许该考生参加本规则所订的考试。
(2)如在考试开始前或在考试进行期间,主考人员察觉考生有身体残疾或其他方面的残疾,而主考人员认为该等残疾会令该考生不能执行在救生艇筏方面的所需职责,则他不得准许该考生参加或完成该项考试。
(3)凡主考人员依据第(1)或(2)款不准许考生参加或完成该项考试,主考人员须在申请表上说明其理由,并须将该申请表呈交监督。
6.就主考人员的决定提出上诉
任何考生因主考人员所作出的任何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在获通知该项决定后的30日内,向监督提出上诉。
(1996年制定)
附表3 (由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废除) 版本日期 20/02/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