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6I章:普查及统计(仓库、通讯、财务、保险及商用服务按年调查)令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16章第11条)
[1984年1月13日]
(本为1984年第1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普查及统计(仓库、通讯、财务、保险及商用服务按年调查)令》。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3号第2条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保险”(insurance)包括保险人、再保险人、各类保险的代理人及经纪的业务,以及有关的保险服务;
“仓库及货仓”(storageandwarehousing)包括供公众租用的仓库及货仓设施;
“财务”(financing)包括所有财务与投资公司,贷款、按揭与票据贴现公司,股额、股份、商品期货、黄金与外币交易商或经纪以及交易所,当铺及货币兑换商的业务;但不包括《普查及统计(银行、接受存款公司、有限制牌照银行及外地银行代表办事处按年调查)令》(第316章,附属法例)所指的银行、接受存款公司及外地银行代表办事处的业务;(1998年第23号第2条)
“商用服务”(businessservices)包括会计及审计、广告、数据处理、职业介绍、设备出租、机械租赁、法律、通讯社及秘书服务;
“通讯”(communication)包括邮递、电话、电报、无线电及有线通讯、讯息传递及讯息互通服务;
“调查”(survey)指第3条所提述的统计调查;
“调查期”(surveyperiod)指在第6条或根据第6条指明的调查期;
“机构”(establishment)指从事以下任何业务的经营─
(a)仓库及货仓;
(b)通讯;
(c)财务;
(d)保险;
(e)商用服务。
第3条 仓库、通讯、财务、保险及商用服务按年调查 版本日期 30/06/1997
处长每年须就香港的机构进行一项统计调查,以编制调查期内与该等机构的业务有关的统计数字。
第4条 须提供的资料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任何一年进行的调查,现规定须就附表所指明的事项提供调查期内与机构有关的资料,并须不迟于该年7月31日或处长就任何个别情况而指明的较后日期,按照处长为此目的而发出的问卷格式,向处长提交该等资料。
第5条 须提供资料的人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第4条而须就某机构提供的资料,须由以下的人提供─
(a)如属法人团体的机构,则须由其董事、秘书或其他与管理该机构有关的人提供;
(b)如属合伙的机构,则须由其任何一名合伙人提供;
(c)在其他情况下,须由该机构的东主提供。
第6条 调查期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本命令而言,根据第3条在任何一年进行的调查,其调查期须为紧接该年之前的公历年,或处长就任何个别情况而指明的另一段连续12个月的期间,而该段期间须于该公历年内开始,并于翌年3月31日或以前结束。
第7条 可采用抽样方法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授权采用抽样方法,收集与上述调查有关的资料。
(1995年第80号法律公告)
第8条 本命令在某些情况下适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即使某机构是在调查期开始后才开业,又或在调查期间停业,本命令对该机构仍然适用。
第9条 统计表格的销毁日期 版本日期 30/06/1997
统计员为进行某项调查而收集或接获的所有已填写的统计表格及其所有副本,须于进行调查的一年翌年起计的第三年的7月31日或以前销毁。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条]
须予提供资料的事项
(1)拥有权的类别。
(2)业务活动的类别。(如为多于一项经营提交一份合并的申报表,须就每项经营提供此项资料。)(1995年第80号法律公告)
(3)按投资来源国家划分的持股量百分比。
(4)经营的名称及地址。(如为多于一项经营提交一份合并的申报表,须就每项经营提供此项资料。)(1995年第80号法律公告)
(5)营业处所的详情。(如为多于一项经营提交一份合并的申报表,须就每项经营提供此项资料。)(1995年第80号法律公告)
(6)按类别划分的受雇人数目及性别。(如为多于一项经营提交一份合并的申报表,须就每项经营提供此项资料。)(1995年第80号法律公告)
(7)按类别划分的雇员薪酬。
(8)按类别划分的营运开支。
(9)供销售的货品的购货成本。
(10)在调查期开始与结束时,物料、供应品及供销售的货品的存货。
(11)按类别划分的业务收入、销货价值及其他收益与收入。
(12)按类别划分的固定资产的添置、处置、折旧及存货。
(13)按类别划分的直接保险及分入再保险所收到的保费及所偿付的申索;按类别划分的保险基金及储备金的详情;按类别划分的投资及投资的收益;按类别划分的有效人寿保单的数目。
(14)按类别划分的工作日数、班数及工作时数。(1995年第80号法律公告)
(15)与香港以外地区的各方进行的交易的特点,以及按类别划分的由该等交易而产生的收入与付款。(1995年第80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