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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爱河区域光环境及夜间灯景照明补助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19

施行日期:2004-02-1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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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爱河区域光环境及夜间灯景照明补助实施方案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工养字第0930007931号函订定发布全文5点

一、为促进高雄市爱河区域之地方特色,塑造光环境,激发夜高雄之活力,实施爱河特定区域内室外高楼地标之夜间灯景照明,以提升爱河区域夜间都市优美景观及活动品质,特订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之主管机关为高雄市政府工务局。

三、本方案所称爱河特定区域范围由主管机关公告之;所称夜间灯景照明,系指配置有合法电表,以政府核准使用之电力,并经检验符合电工相关安全规范而具照明、装饰及闪耀光线效果之设备,于下列时段所为照明。

(一)夏季时间自每日十九时起至二十四时止。

(二)冬季时间自每日十八时起至二十四时止。

四、位于爱河特定区域内之下列各款建筑物适合为第一点之夜间灯景照明者,主管机关得补助其夜间灯景照明之相关费用。

(一)地面十五层以上或楼高四十五公尺以上之超高大楼。

(二)具历史、人文或观光价值之建筑物。

五、同意实施夜间灯景照明者,主管机关得与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签订补助契约,并于契约中明定下列事项:

(一)须依第三点规定实施夜间灯景照明。

(二)补助期间,其期间最长以三年为限。

(三)为实施夜间灯景照明所支出之电费或施作费用之补助额度。

(四)补助款之请款方式。

(五)未依约实施夜间灯景照明者,主管机关得终止本契约,停止电费补助,受补助人并应返还所受领之施作费补助款。

(六)主管机关得基于预算、能源政策等公益考量,调整或终止本补助契约。主管机关依前项第六款规定调整或终止补助契约时,除有特殊情形外,应于二个月前通知受补助人。第一项第三款之补助额度,以实施夜间灯景照明所支出费用之四分之三为限。

前项夜间灯景照明所支出费用,依下列方式计算:

(一)装有单独专用电表者,依其电费金额。

(二)装设综合电表者,依主管机关核定瓦特数之金额。

(三)施工安装新设灯具者,依其施作金额。第一项契约得就实施夜间灯景照明之光源、光线、灯具等相关事项约定有助于达成本方案目的之规划或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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