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计画土地使用分区及公共设施用地检讨变更处理原则
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内政部台内营字第0930082119号函订定发布全文3点
一、依都市计画法第二十七条之一第二项订定之。
二、都市计画土地使用分区检讨变更,除已订有使用变更审议规范或处理原则者,或直辖市、县(市)政府于自治条例或各该原主要计画通盘检讨书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外,其变更后应提供捐赠或其它附带事项,应由内政部都市计画委员会就实际情形审决之。
三、都市计画公共设施用地检讨变更为非公共设施用地,应符合都市计画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及都市计画定期通盘检讨实施办法有关公共设施用地之检讨标准,除直辖市、县(市)政府于自治条例或各该原主要计画通盘检讨书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外,其变更后应提供捐赠或其它附带事项,应由核定机关之都市计画委员会就实际情形审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