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火器及弹药(储存费)令

发布部门:香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6-30

施行日期:1997-06-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238B章:火器及弹药(储存费)令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38章第46(2)条)

〔1981年9月1日〕

(本为1981年第27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火器及弹药(储存费)令》。

第2条 储存费 版本日期 30/06/1997

须根据本条例第46条就储存枪械、弹药或仿制火器而缴付予警务处处长的费用,须符合附表所订的费用。

附表 版本日期 12/01/2001

[第2条]

1.枪械储存费每件每月$90,不足一个月作一个月计算。

2.仿制火器储存费每件每月$90,不足一个月作一个月计算。

3.弹药储存费每100发弹药每月$90;不足100发作100发计算,不足一个月亦作一个月计算。

4.储存于盒子、条板箱或类似的储存器内以待转运的枪械及弹药的储存费总重量每50公斤每月$70;不足50公斤作50公斤计算,不足一个月亦作一个月计算。

(1992年第293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228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147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32号法律公告)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