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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器及弹药(枪械宣布)规例

发布部门:香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6-30

施行日期:1997-06-3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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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D章:火器及弹药(枪械宣布)规例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38章第52条)

〔1988年12月23日〕

(本为1988年第33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火器及弹药(枪械宣布)规例》。

(1988年制定)

第2条 枪械的声明 版本日期 30/06/1997

每件属附表所指明的种类的东西,如并非《武器条例》(第217章)适用的武器,则就本条例而言,现予宣布为在“枪械”定义的范围内。

(1991年第68号法律公告)

附表 版本日期 26/05/2000

[第2条]

项种类

1.(由2000年第14号第32条废除)

2.拉力逾6公斤的弩。

(1991年第68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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