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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器及弹药(储存费)(豁免)宣布

发布部门:香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6-30

施行日期:1997-06-3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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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C章:火器及弹药(储存费)(豁免)宣布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38章第46(3)条)

〔1986年3月21日〕

(本为1986年第7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宣布可引称为《火器及弹药(储存费)(豁免)宣布》。

(1986年制定)

第2条 豁免储存费 版本日期 30/06/1997

特此宣布,凡属附表所指明团体或属任何该等团体的任何成员所有而由处长储存的枪械、弹药或仿制火器,而该等枪械、弹药或仿制火器又只为该团体的目的而使用的,可获豁免缴付本条例第46(2)条所订明的费用。

(1986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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