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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办理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原则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18

施行日期:2004-11-1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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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办理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原则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积极推动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了解个别学生,提供发展性、介入性及矫正性之辅导,协助学生成长与适应社会,特订定本原则。

二、补助对象: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

(二)台湾省政府。

(三)公私立大专校院。

(四)依法立案并完成法人设立登记之民间团体(以下简称民间团体)。

三、补助原则:

(一)部分补助为原则。

(二)补助项目:

1.台湾省政府、直辖市、县(市)政府部分:

(1)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计画。

(2)性别平等教育。

(3)生命教育。

(4)新兴辅导议题。

(5)人权法治教育及品格道德教育。

(6)孝行奖活动(限台湾省政府及直辖市政府申请)。

2.公私立大专校院部分(不含军警校院):

(1)学生辅导工作协调与督导、辅导知能、心理谘商。

(2)性别平等教育。

(3)生命教育。

(4)人权教育及品格道德教育。

(5)大专校院学生社团带动中小学社团发展。

(6)公立大专校院办理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自我评鉴及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特色主题计画(限公立大专校院申请)。

(7)中小学及社区法治教育(限设有法律系所之大学校院申请,工作项目以协助中小学及社区办理各校法治教育活动为主)。

(8)携手计画(限设有辅导、社会、社会工作、教育、儿童福利等系所之大学校院申请,结合国中小学办理,工作项目以中辍学生之预防及辅导、忧郁及自杀防治、家庭暴力目睹儿童及少年辅导方案、儿童及少年保护之高风险家庭学生辨识与辅导、网路沈迷学生辅导为主题)。

(9)强化学生辅导体制。

(10)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相关活动。

3.民间团体部分:

部分补助为原则,补助额度至多不超过活动总经费之百分之五十,最高补助金额为新台币(以下同)五十万元。但具特殊性计画经签核者,不在此限。民间团体每半年以申请一案为原则,并依团体专业就下列补助主题择一申请办理:

(1)性别平等教育。

(2)生命教育。

(3)新兴辅导议题。

(4)人权法治教育及品格道德教育。

(5)国民教育阶段学生中辍、预防原住民学生中辍辅导。

(三)各项工作经费编列标准请依中央各机关执行单位预算有关用途别科目分类及执行标准办理。

四、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申请作业:

1.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于年度开始二个月内,本于权责整合所属学校资源,研拟年度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计画,提报本部申请,一年申请一次为限,本部不受理个别中小学申请计画。台湾省政府应于活动办理前提出申请。

2.大专校院申请办理项目性计画经费者(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计画、大专校院学生社团带动中小学社团发展、携手计画、强化学生辅导体制、公立大专校院办理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自我评鉴及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特色主题计画、中小学及社区法治教育活动等),应依本部所定期限及格式检附相关表件送请本部办理,资料不全者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3.大专校院申请办理跨校性或跨层级之性别平等教育、生命教育及人权教育议题活动计画,比照民间团体之申请期间规定办理。

4.民间团体

(1)申请期间(分二阶段受理):

A.每年一月至六月办理之活动,于前一年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受理申请。

B.每年七月至十二月办理之活动,于当年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请。

(2)申请程序:应备齐申请资料,于申请期限内,以正式公文函送本部(训育委员会)提出申请。

(3)申请文件:含活动计画书、申请表(如附件一)、团体立案证明影本、法人登记证书影本及经费概算表一式五份(如附件二、)向本部申请。计画书内应?明向学员收费及其它单位赞助之经费。资料不全者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审查作业:

1.台湾省政府、直辖市、县(市)政府及公私立大专校院补助案由本部依行政程序核定,必要时召开审查会议。

2.民间团体补助案,申请经费未达二十万元者依行政程序核定;申请经费二十万元以上者于前款第二目(1)所定申请期间截止后交审查会议或送专家学者审查后依行政程序核定。审查内容含活动企划之目标、方法、经费、价值、优缺点等之分析(审查表如附件三)。

3.统整性、跨直辖市及县(市)与跨校性之计画优先考量补助。

五、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本项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至其它用途。

(二)经费请拨、支用、核销结报事宜,悉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三)受补助台湾省政府、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将计画经费纳入预算办理;实施校务基金学校纳入校务基金收支处理。

(四)各项活动应依本部核定之计画确实执行,不得以补助经费不足为由,变更计画。但因天灾或其它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计画变更,而于执行前报本部核备者,不在此限。

(五)本部核定计画经费与本部核定补助经费之差额,应由申请单位自行筹应。

(六)经费之支用与凭证保存管理应依会计程序及相关规定处理,计画执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备文检附成果报告(如附件四)、本部计画项目经费核定文件、本部经费收支结算表(如附件五)等数据办理结报事宜;如有余款应依规定办理缴回。

六、补助成效考核

(一)地方政府对补助款执行成效纳入本部年度地方政府考评工作办理,办理绩优者,除由各该主管机关依权责予以叙奖或依有关规定办理表扬外,下年度补助额度从优核给;未依核定计画执行或变更计画,或变更计画未报经本部同意者,除督导改进外,另酌减下年度补助经费。

(二)受补助机关团体应提报活动成果送本部审查,审查结果执行成效不佳者,除函请其加强改进外,并录案列入下一申请案不予补助或减列补助款之依据;办理绩优者依有关规定办理表扬。

(三)受补助案列入本部年度计画考核项目,并得视需要配合会计单位随时访视抽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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