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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九二一震灾灾区原地重建建筑管理简化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18

施行日期:2005-10-1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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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九二一震灾灾区原地重建建筑管理简化作业要点

一、依据建筑技术规则总则编第三条之二及九二一震灾灾区建筑管理简化规定第二点第五款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适用对象如下:

(一)领有九二一震灾全倒或半倒房屋证明之合法建筑物。

(二)经当地里长出具证明,并由建筑师、土木技师或结构技师公会鉴定为因震灾损毁不堪继续使用之合法建筑物。

三、依本要点申请原地重建之合法建筑物其建筑基地、建蔽率、总楼地板面积、建筑物高度、停车空间、最小前、后侧院深度及建筑线指定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筑基地:建筑基地应以九二一震灾前原有合法建筑物座落整笔土地为一宗基地,并得不适用畸零地使用有关之规定。

(二)建蔽率:九二一震灾前之原建蔽率或建筑面积大于现行规定者,以原建蔽率或建筑面积为限;原建蔽率小于现行规定者,以不超过震灾前原建筑面积下,得调整基地面积合于法定建蔽率。

(三)总楼地板面积:以不超过原面积为限,但法定骑楼、阳台、屋顶突出物及机电设备空间等面积,得依现行规定检讨;法定防空避难设备、停车空间面积应依现行规定最小面积检讨计算,不计入总楼地板面积。原地下层楼地板面积不得移置地上层兴建。

(四)建筑物高度:于原建筑物高度范围内之部份,得依原建造当时之建筑物高度、楼层高度规定办理;但面临现有巷道之基地依规定退让建筑,该退让部分之建筑楼地板面积,得移至原有合法建筑物高度以上建筑,其超出现有高度部分,得不受现行高度规定之限制。

(五)停车空间:原领有使用执照建物,得以原有使用执照之停车空间或现行技术规则之停车空间设置标准为准。

(六)最小前、后侧院深度:原领有使用执照建物,其设计得以原有使用执照当时之法规或现行法规办理。

(七)建筑线指定:面临现有巷道之基地,在无碍现况通行及不危害公共安全情况下,得备具申请书图,由相关主管机关现场会勘确认后,依九二一震灾前之建筑线为准。

四、五层以下非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申报开工后,免申报放样及施工勘验,得于申请使用执照时一次报备,先行动工者,得免依建筑法有关规定处罚。

营建剩余土石方处理完成之证明,于申请使用执照时一次报验。

五、申请原地重建之建筑物于申请使用执照,其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领有全倒房屋证明或经认定不堪使用之建筑物业已全部拆除完竣。

(二)基地内之违章建筑物经当地里长出具证明于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兴建完成非供居住使用之证明文件,且其楼地板面积经建筑师计算证明不超过四十五平方公尺,经通知查报违章建筑者,免于核发使用执照时并案拆除,并予以列管。

六、原地重建应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四日前向本府主管建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七、山坡地范围已依法公告车笼埔活动断层禁限建管制者,其原地重建之建筑基地,得不受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之限制。

八、原地重建之建筑基地位于山坡地范围者,得不受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及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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