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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灾原住民聚落重建计画非受灾迁住户项目贷款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25

施行日期:2004-11-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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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灾原住民聚落重建计画非受灾迁住户项目贷款作业要点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协住九二一震灾「原住民聚落重建计划」内,核定迁住聚落未受灾之迁住户(以下简称迁住户),项目办理住宅贷款融资,俾利完成住宅重建,特订定本贷款作业要点。

二、贷款对象:九二一震灾「原住民聚落重建计画」内之原住民迁住户,且取得建筑执照者。

三、办理期限:至九十四年二月四日止。

四、贷款额度:由承贷金融机构查估核定之,每户最高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

五、贷款利率:按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储金机动利率(目前为一、五五%)加计年息三、○七五%机动调整利息;原住民贷款户负担部份免息,贷款利息由本会编列预算补贴。

六、贷款期限:最长二十年。

七、担保方式:迁住户于设定第一顺位抵押权予承办金融机构,并移送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保证十成。承办金融机构已于核贷拨款前就贷款对象办理征信者,其征信有效期间可延长至移送信用保证时。

八、偿还方式:按月平均摊还本金。

九、贷款资金来源:由承办金融机构自有资金提供。

十、拨款方式:由承贷金融机构将核贷总金额,一次拨入设立于该金融机构之专户,并依工程进度核拨。

十一、承办金融机构承贷本融资之手续费,以承贷本金之年率2%计算,由本会编列预算支应。

十二、承办金融机构:与本会签订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信用保证委托契约书之金融机构。

十三、承办金融机构应按月将借款户资料及补贴利息差额请拨清单,向本会申拨利息差额。

十四、本作业要点经核定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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