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实施平均地权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自治条例 第1条 台北市为实施平均地权,办理照价收买、区段征收及市地重划,特依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设置实施平均地权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准用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业基金,以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为主管机关,?政府地政处为管理机关。
第3条 本基金之资金来源如下:
一、依预算程序拨入之款项收入。
二、照价收买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出售价款与使用费收入。
三、区段征收后土地之处理收入。
四、市地重划后土地之处理收入。
五、?政府依法发行之土地债券拨转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七、金融机构融资及市政府所属基金间借贷之款项。
八、其它收入。
第4条 本基金之资金用途如下:
一、照价收买土地及其改良物之补偿价款。
二、区段征收土地及其改良物之补偿价款、地上物拆迁及各项补助费用、公共设施费用。
三、市地重划之重划费用、工程费用、未配及少配土地之现金补偿。
四、偿还照价收买或区段征收之土地发行土地债券之本息。
五、偿还金融机构融资及市政府所属基金间借贷款项之本息。
六、管理本基金所需费用支出。
七、其它实施平均地权所必需之费用及相关支出。
第5条 本基金资金之存储,依台北??库自治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6条 本基金之收支程序如下:
一、收入程序:依第三条规定之收入款项,除?政府依法发行之土地债券由债券发行主管机关或委托发行机构依法定程序拨回外,缴交?库代理银行拨入本基金专户收帐。
二、支出程序:依第四条规定之支出款项,由经办业务单位按年度计划依规定程序拨支。
第7条 本基金应编列附属单位预算。
前项预算之编制与执行、决算之编造及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8条 本基金无存续必要时,应予结束,并办理决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市库。
第9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