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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伊拉克欠款实行计息挂帐的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财贸[1997]20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11-18

施行日期:1997-11-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属各专业外贸进出口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伊拉克欠款实行计息挂帐的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对伊拉克欠款实行计息挂帐的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财商字〔1997〕21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伊拉克欠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7〕29号)精神,外贸企业因执行中国伊拉克两国政府协议所欠银行贷款实行“计息挂帐、专户反映”和“不加息、不罚息、不停贷”的政策。现将外贸企业有关财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实行“计息挂帐”后,外贸企业在计息挂帐期间,对所欠贷款暂不向银行支付利息,计息挂帐期满后,连同贷款本息一并归还银行。

二、在“计息挂帐”期间,外贸企业对应收伊拉克欠款利息和应付银行贷款利息做帐外登统,不计入财务费用。

三、外贸企业对应收伊拉克欠款要专户反映,不计算汇兑损益。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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