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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劳安发[1998]1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8-14

施行日期:1998-08-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

为加强机构改革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8〕480号)。现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系统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3日 国经贸安全〔1998〕4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已交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国家经贸委)承担。国家经贸委内设安全生产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职权。

二、当前,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领导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入扎实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针对汛期特点,坚决杜绝交通运输、火灾、爆炸等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中央及地方现有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按法定程序修改前应继续贯彻实施,以保持工作连续性。

三、各地应当继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安全生产管理和监察队伍不乱,人心不散,工作不断。安全生产管理和监察人员要恪尽职守,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监察工作。

四、安全生产管理和监察工作的基础在省、地(市)、县。在地方政府改革方案出台之前,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应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抓紧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地方各级经贸委继续予以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科研、宣教等事业单位要继续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主动争取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支持,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原劳动部安排的已经进入实施阶段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北京、天津、上海、成都、深圳和青岛6城市的重大危险源监控试点工作,各类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等要继续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并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要保证安全信息网络正常运行,信息渠道畅通。在新的信息报告制度和有关规定颁布之前,应继续严格按原有规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国家经贸委请示报告。继续坚持重大事故的快报、事故月报和年报工作制度,事故信息按规定时限和要求直接报送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不得贻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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