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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用局、北京市消防局关于茶炉、大灶改造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劳特发[1999]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1-25

施行日期:1999-01-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公安消防处(科、大队),市属各局(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配合三环路、四环路以内茶炉、大灶改用清洁燃料工作,保证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二、使用的燃气(油)锅炉(包括常压锅炉、茶浴暖炉、热水箱罐,下同)应选择有注册登记证厂家的产品(名单见附件1),不得购买无证企业的产品和不合格产品。

三、燃气(油)锅炉的使用条件应符合燃气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

四、燃气(油)锅炉的安装必须由具有安装资格的专业安装单位(名单见附件2)承担,上述安装单位只能进行户内设备的安装,不得进行户外管道设施的安装、施工。安装前须到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装手续。

安装单位应确保安装质量,坚决禁止安装无证和质量不合格产品。

五、承压锅炉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经安装验收合格的锅炉应到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常压锅炉、茶浴暖炉、热水箱罐应到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装手续,安装完毕经无压确认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是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如需使用外地钢瓶,应由市液化气公司统一安排并报市劳动局、市消防局备案。

严禁使用超期液化石油气钢瓶,到期应检的钢瓶应及时送有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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