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价(收)字[2000]2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5-26

施行日期:2000-05-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教委:

经市政府批准,现对本市部分招生考试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高级中等学校考务费、部分学校(考生)专业加试费及高级中等学校毕业会考费分两步进行调整,分步实施的标准如下:

1、高级中等学校考务费(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政治、物理、化学、体育、)2000年由每人每科7元调为12元,2001年调到15元。

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区县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

部分学校(专业)招生面试、口试、专业加试三试合一,统称为专业加试,2000年收费标准由每人7元调为12元,2001年调到15元。

执收单位为经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学校。

2、高级中等学校毕业会考费(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政治、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体育、计算机)2000年由每人每科7元调为12元,2001年调到15元。

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体育和计算机考试执收单位为区县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

二、普通高等学校报名考务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费标准

1、普通高等学校报名考务费由每人每科12元调为20元。

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费每人30元,由招生学校向北京教育考试院交纳。

上述各有关单位需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