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全市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毕业生档案移交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劳社就发[2000]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5-28

施行日期:2000-05-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委(教育局)、残联:

各类特殊教育学校毕业生是社会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毕业生的档案未能及时转出,给这些毕业生的就业和特教学校的管理带来了不便。为进一步做好特教学校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经研究,现就特教学校毕业生的档案移交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特教学校滞留的毕业生档案,由各学校统一进行整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移交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于6月29、30日集中接收滞留的毕业生档案。接收档案后,不办理失业登记和《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只对毕业生的个人情况进行登记,做为重要的社会劳动力资源,在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上予以发布。其求职登记手续和就业服务工作由各区(县)、街道(乡镇)残联负责。

三、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毕业生的情况进行登记入网后,将档案及时转到毕业生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科。各街道(乡镇)劳动科负责毕业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并通知各街道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

四、对于毕业生中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自愿劳动就业的残疾人员,街道(乡镇)残联应为其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填制求职登记表。并根据其自身条件,积极为其推荐就业。

五、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协助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努力帮助学有所成的残疾人实现就业。

六、自2000年7月1日以后,各类特教学校残疾人毕业生未能及时就业的,其档案要按照上述程序,随时进行移交。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