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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协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卫署健保字第09226000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27

施行日期:2003-01-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22600036号令修正发布第4、15条条文

第4条 本会隶属行政院卫生署(以下简称本署),置委员二十七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其委员名额分配如下:

一、医事服务提供者代表九人。

二、保险付费者代表与专家学者九人。

三、相关主管机关代表九人。

主任委员及前项第二款之专家学者委员,由本署署长遴聘之;其余各款委员,由本署分别洽请有关机关(构)、团体推荐后聘兼之。

第15条 本会开会时,应请中央健康保险局派员列席;必要时,并得邀请有关机关派代表及专家学者列席。列席人员得提供意见。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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