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修正「行政院及所属各级行政机关学校公务人员奖惩案件处理办法」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28

施行日期:2003-01-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九二00五0六六0二号令修正发布第二条条文

第2条 各机关、学校公务人员之奖惩,由各该机关、学校按权责核定发布。退休或离职(已故者除外)人员之奖惩,仍应并同发布奖惩令,并于人事资料内注记。但报本院核派人员,依规定核予一次记大功(过)以上奖惩时,应于核定发布之次月十五日以前,以奖惩令副本汇送本院备查。

各机关、学校发布之奖惩令,应叙明奖惩之法令依据。

台湾当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