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九二00五0六六0二号令修正发布第二条条文
第2条 各机关、学校公务人员之奖惩,由各该机关、学校按权责核定发布。退休或离职(已故者除外)人员之奖惩,仍应并同发布奖惩令,并于人事资料内注记。但报本院核派人员,依规定核予一次记大功(过)以上奖惩时,应于核定发布之次月十五日以前,以奖惩令副本汇送本院备查。
各机关、学校发布之奖惩令,应叙明奖惩之法令依据。
台湾当局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28
施行日期:2003-01-28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九二00五0六六0二号令修正发布第二条条文
第2条 各机关、学校公务人员之奖惩,由各该机关、学校按权责核定发布。退休或离职(已故者除外)人员之奖惩,仍应并同发布奖惩令,并于人事资料内注记。但报本院核派人员,依规定核予一次记大功(过)以上奖惩时,应于核定发布之次月十五日以前,以奖惩令副本汇送本院备查。
各机关、学校发布之奖惩令,应叙明奖惩之法令依据。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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