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会辐字第0920002690号函发布自九十二年二月一日停止适用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函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会辐字第○九二○○○二六九○号「医用线性加速器安全规定」自九十二年二月一日停止适用
台湾当局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会辐字第09200026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29
施行日期:2003-02-01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会辐字第0920002690号函发布自九十二年二月一日停止适用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函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会辐字第○九二○○○二六九○号「医用线性加速器安全规定」自九十二年二月一日停止适用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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