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300147842号令订定公布全文9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1条 台中市(以下简称本市)为回馈本市垃圾处理场所附近地区,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自治条例所称垃圾处理场所,系指本市垃圾卫生掩埋场及垃圾焚化厂。
本自治条例所称附近地区,其范围如下:
一、当地区:垃圾处理场所所在地之行政区。
二、当地里:垃圾处理场所所在地之行政里。
三、毗连里:垃圾处理场所外围一点五公里范围内之本市行政里。
行政里全境位于毗连里内者,虽其与垃圾处理场所之距离超过一点五公里,仍视为毗连里。
第3条 本市垃圾处理场所回馈地方经费如下:
一、垃圾卫生掩埋场:自进场之日起至封闭之日止,依照用地面积每平方公尺每年度编列新台币二百元回馈地方经费。
二、垃圾焚化厂:每年应由发电之售电收入提拨百分之四十作为当地里及毗连里之回馈地方经费,并每年提拨新台币三百万元供当地区公所统筹运用,以作为当地里及毗连里以外行政里之回馈地方经费。
第4条 回馈地方经费运用范围如下:
一、育乐活动场所、游泳池、球场、公园、道路、沟渠等公共设施之兴建及其维护管理。
二、教育设备、环境卫生及民俗文化设施等之改善。
三、环境之绿化、美化。
四、水、电费之补助。
五、里民健康、保健、文康、体育、艺文活动及敬老慈幼活动。
六、垃圾分类及环境保护教育宣导。
七、办理公害监督巡守相关事项。
八、其它与环境清洁维护相关用途。
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使用之经费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五。
第5条 当地里及毗连里回馈地方经费之分配,当地里占百分之五十,其余百分之五十视毗连里之实际需要情形分配之。
前项当地里范围遇有行政区域调整为二以上行政里时,均纳为当地里,其回馈经费分配额度依原当地里分配额度及人口比例协调分配之;毗连里范围调整时,亦同。
第6条 回馈地方经费由本市环境保护局估算后,邀集当地区、当地里、毗连里代表协商经费用途,再交由本府相关单位编列预算执行。
第7条 本府为审核回馈地方经费之运用,得设回馈地方经费运用审核委员会,其设置要点由本府另定之。
第8条 本自治条例施行前已按当地里回馈者,视为当地里。
第9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