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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北市立高级中学学习辅导实施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93)北市教二字第0933482270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21

施行日期:2004-06-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93)北市教二字第09334822701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函颁布日实施

一、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协助台北市立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各校)提升学生学科基本能力,引发学习兴趣,增进学习效果,并辅导善用假期充实休闲生活,增进生活知能,培养自主学习精神,特订定台北市立高级中学学习辅导实施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各校因应学生学习差异,贯彻因材施教之教育理念,得办理学习辅导。其实施项目、对象及方式如下:

(一)课业辅导:系针对学生有加深加广、充实教学需求,以完备现有课程内容者实施。

(二)补救教学:系针对学生有学习困难或有学业低成就者实施。以辅导学生申请参加为原则,不得强迫,且不得教授新课程。

(三)假期学艺活动:系针对学生有充实休闲生活知能(含艺能活动、体育活动、康乐活动、童军活动、校外活动等)需求者实施。以学生自由申请参加为原则,不得强迫。

(四)留校自习:系各校提供阅读场地供学生自习,且不得有课程教学及前三项活动实施者。以学生自由申请参加为原则,不得强迫,不得收费。

(五)其它经本局核定之学习辅导活动。

三、学习辅导实施对象:

(一)学期中课业辅导:高一至高三均得办理。

(二)寒暑假期间课业辅导:寒假课业辅导以高三办理为限,暑假课业辅导则以升高三暑期办理为限。

(三)学期中补救教学:高一至高三均得办理。

(四)寒暑假期间补救教学:高一至高三均得办理。

(五)假期学艺活动:高一至高三均可办理。另得于高一新生开学前办理始业辅导活动。

(六)留校自习:高一至高三均得办理。

四、学习辅导实施时间:

(一)学期中课业辅导:周一至周五实施。高一及高二每周最多以三节为限,高三每周最多以六节为限。

(二)寒暑假期间课业辅导:寒假期间不得超过四十节,暑假期间不得超过一二十节。

(三)学期中补救教学:实施时间不限,每周最多以九节为限。

(四)寒暑假期间补救教学:寒假期间不得超过四十节,暑假期间不得超过一二十节。

(五)假期学艺活动:依活动班次及实际授课节数核实规划。

(六)留校自习:学期中周一至周五以开放至夜间九时三十分为原则,假日以开放至下午六时为原则。

五、学习辅导课程、教学方式及教材:

(一)各校应依据课程标准(或纲要)及相关规定,结合各科教学研究会,审慎规划设计课程内容。

(二)教学方式以科际整合、联络教学为原则,并力求适性化、生活化及多元化。

(三)各校除课业辅导外,均不得提前教授新课程,以维所有学生学习权益。

六、学习辅导费用收支原则:

(一)各校应依「台北市立高级中学各项学习辅导费收费标准表」收费。

(二)各校应依「台北市立中等学校各项辅导费用支用注意事项」支用各项费用。

(三)需向学生收费之校外教学活动,应按实际需要收取,不得超收,并应本公开原则,于活动结束后公布收支情形。

(四)各校经费收支应依会计程序办理,并开立收据。

(五)经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户学生得免缴或酌减学习辅导费用。

七、各校应安排适当教师进行学习辅导活动。在校内资源不足情况下,得利用社会资源,聘请具有特殊专长、才艺之家长或社会人士协助,以提高学习效果。

前项人员钟点费支给应比照「台北市中等学校各项辅导费用支用注意事项」教师授课钟点费办理。

八、各校应依据本要点拟订实施计画留校备查。

九、本市私立高级中学得视实际需要,比照本要点订定实施计画,报经本局核备后实施。

十、本实施要点自函颁日实施。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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