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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北市立中等学校各项辅导费用支用注意事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93)北市教二字第0933482270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21

施行日期:2004-06-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93)北市教二字第09334822701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本注意事项依国民教育法第五条第三项、高级中学法第六条之一及职业学校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二、台北市立中等学校各项辅导费之支用,除法规另有规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项办理。

三、本注意事项各项辅导费用适用项目如下:

(一)课业辅导

(二)高中高职补救教学

(三)假期学艺活动

(四)国中课后学习活动

(五)留校自习

(六)其它经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之学习辅导活动

四、各项辅导所收费用,以总额百分之七十作为教师授课钟点费,百分之三十作为巡堂费及业务费开支为原则。倘收费不敷使用,应以支用钟点费为优先。

五、教师授课钟点费之支用范围,以实际授课时数(含监考时数)核实发给。教师担任各项辅导之钟点费,不并入兼代课钟点费计算。

六、各项辅导费用支用范围如下:

(一)人事费-兼职酬劳金:

1.教师授课钟点费:高中高职每节五五○元、国中每节五○○元为上限。

2.巡堂费:每小时二五○元为上限,支用时间系指学期中第八节课(含)以后时间、假日及寒暑假(不受上班时间限制)。巡堂费之支用,系以督导及协助各项辅导活动及留校自习为工作原则,以维护正常教学、学生安全及学校秩序,俾利辅导活动顺利进行;其支领对象为校长、主任、秘书、组长、教师、组员、军训教官、干事、助理员、管理员、佐理员、书记、技工或技佐、工友等实际参与之工作人员。

3.各项辅导费之支用以核实支领、不重复列支为原则。

(二)业务费:含邮电材料、加班费、文具纸张、印刷费、水电费等。

七、各校倘有因特殊状况而未依校订学习辅导实施计画授课时,应依授课节数比例办理退费事宜。

八、各项辅导费用如有节余,得于学期(或学年)末,由教务处依实际需求,拟定购置物品、购置设备或维修计画,提送行政会报通过,经校长核定后实施。

九、各校办理重修补修学分及第二外语课程教学之经费支用部分,得比照本支用注意事项办理。

十、各校应依实际工作需求妥善规划编定预算,提行政会报讨论经校长核定后执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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