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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公共就业方案」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劳职业字第09302040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21

施行日期:2004-06-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职业字第093020406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点;并自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发布日施行,本方案工作计画之申请至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壹、依据一、行政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二八七一次会议,院长提示:「鉴于本计画绩效良好,本院已决定于明年六月实施期满后继续办理。」二、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召开之「行政院公共服务扩大就业推动委员会」幕僚小组第三十六次、三十七次、三十八次幕僚小组会议纪录办理。

三、就业服务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

贰、目的为推动积极性之就业促进对策,提供失业者就业机会,培养其就业能力、协助其迅速再就业,并减少失业者对失业给付之依赖。

参、人力供给

一、本方案之工作人员均限由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推介,并应具备下列条件者:

(一)三十五岁以上,六十五岁以下之失业者。但就业服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列各款人员不在此限。

(二)办理求职登记日前三年内,累计工作达六个月者。

(三)未领取军公教或劳基法退休金者。

(四)家户(所得税申报户)年所得未超过一百万之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或受抚养亲属。

二、为将就业机会提供给最迫切需要帮助之失业者,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得订定优先推介指针,排定顺序依序推介,优先推介指针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长期失业者。

(二)家庭经济拮据者。

(三)特定对象身份(就业服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列各款人员)。

(四)未曾参加永续就业工程、多元就业开发方案、临时工作津贴者。

三、工作项目计画有特殊需求者,得报请本会采项目推介之方式办理。

肆、经费补助

一、经费补助原则:人事费用(含劳、健保费用)及相关税捐合计不得低于工作计画经费之百分之八十五,其余经费不得高于工作计画经费之百分之十五。

(一)人事费用

1.工作津贴:按日计算,最低每日为八百元,可视地区及工作条件酌予调整,不得超过每日一千元,每月工作日数最高二十二日。

(有关用人费用中工作津贴之编列方式以每日为八百元为原则,如工作内容艰辛、需专门技术、或地区偏远等,得于计画中叙明,经审查会通过后弹性调整至每日九百元或一千元。)

2.进用人员参加劳工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除工作人员自付额外,所需保费(投保单位负担金额部分,包括普通事故保险及职业灾害保险)由本方案补助,以实报实销为原则(前揭人员保险费用不含就业保险法所需费用)。如用人单位所进用之人员为部分工时,则所增加劳工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中投保单位负担金额部分之费用由本方案补助。

3.补助期间:以六个月为原则。

(二)其余经费包括管理、训练、材料、机具租金、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文具、行政业务加班费、差旅费、意外险、计画相关活动、服务费、杂支等必要支出。

二、管理人员经费处理原则用人单位如因督导管理之需要,需进用人员管理人员时,其工作津贴之计算方式如下:

(一)管理人员如由用人单位就其所核定人数中择优选取者,其工作津贴之额度依所核定之数额,并得列入人事费用中。

(二)管理人员如属用人单位依管理之需求自行进用者,其工作津贴由其余经费支应。

三、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之行政管理费

(一)推介作业:

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为办理推介作业,得依辖区内「公共服务扩大就业计画后续配套措施」所核定计画人数每人二千元之补助额度申请行政管理费,以支应宣导、推介作业及后续就业服务等相关必要支出。行政管理费支用范围为业务费、服务费用、代理(办)费用、外包、研习会、业务督导、文具纸张费、邮电通讯费、行政业务加班费、差旅费、人员训练、宣导、意外险、服务费、杂支等。

(二)考核作业:

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为办理考核作业,得依辖区内「公共服务扩大就业计画后续配套措施」所核定计画人数每人二千元之补助额度申请行政管理费,以支应督导考核等相关必要支出。行政管理费支用范围为业务费、实地查访、考核、交通运输、机具租金、服务费用、代理(办)费用、外包、研习会、业务督导、文具纸张费、邮电通讯费、行政业务加班费、差旅费、人员训练、宣导、意外险、服务费、杂支等。

伍、提案方式

一、提案单位:中央部会、直辖市、县(市)政府。

二、提案原则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地方政府依据地方需求研提结合地方重要施政目标或促进地方产业发展之整合性用人计画,每一直辖市、县(市)政府最多提送三项工作计画。

(二)中央部会:中央部会依据该部会需求研提计画,办理方式须为中央部会自行办理,每一部会最多提送二项工作计画。

三、规划原则

(一)依据地方需求,办理具有劳务价值之工作机会,使参与计画之失业者对公共利益贡献个人心力,在工作中重建自信心,以提升生活环境、增进社会福祉之目标。

(二)依据地方发展特性,办理具有产业发展前景之计画,培养失业者再就业能力,以促进地方产业发展之目标。

(三)政府本应执行,或预计要执行,限于预算、人力或期程阶段等原因尚未执行之业务。

(四)有促进国家整体发展之效用,如可提升国人生活品质、强化国家基础建设。

(五)每一工作计画执行期间之长短视计画实际需求订定,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原则。

四、中央部会、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于本方案受理申请期间内送本会办理审查作业,由本会统一办理审查作业。

陆、审查规定

一、审查方式由本会召集相关部会及专家学者组成审查委员会办理审查。

二、审查项目

(一)计画目标:计画需与施政目标相结合,有明确、可量化之预期绩效及完整之用人需求。

(二)就业促进:所提供之工作机会可强化失业者就业技能、有后续雇用(直接雇用或可辅导进入就业市场)之机会、适合弱势劳工参加之可行性、计画结束后之就业辅导机制……

(三)计画管理:计画执行方式、绩效考核方式、督导管理机制。

(四)社会价值:如可提升国人生活品质、强化国家基础建设或能促进地方产业发展。

(五)其它配合行政资源:是否有提供相对之配合款项、其它行政资源之协助。

柒、考核机制

一、权责单位:本会、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中央部会、直辖市、县(市)政府。

二、考核方式:

(一)中央部会、直辖市、县(市)政府:应设置专人负责推动及监督,并应有实地考核之机制。

(二)本会、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应办理不定期考核作业,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每个月至少应办理一次不定期考核。

三、考核结果:

(一)应加强督促改善者:以项目列管追踪方式办理,并得随时派员办理复查,经复查仍未改善者,立即终止或撤销该计画。

(二)未依核定之计画执行情节重大:虚报工资、签到而无工作事实、进用非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推介之失业者、任意调派至非计画执行单位、从事非核定计画之工作等未依计画内容执行相关情事,经查证结果属实者,立即终止或撤销该计画。

捌、成果列报及绩效考核

一、中央部会、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依经核定计画所拟定之管制考核点按时提报执行绩效,如执行绩效显无法达成原规划之计画目标时,本会得终止本方案经费之补助。

二、中央部会、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于计画结束后二个内提送总成果报告至本会。

三、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应将每月查核情形,详实填具查核报告,于每月结束之隔月五日前汇总陈报本会。

四、中央部会、直辖市、县(市)政府及各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执行绩效优良者,由本会项目办理叙奖。

玖、任务分工

一、主办机关:本会。

二、执行机关:中央部会、直辖市、县(市)政府、公立就业服务机构。

三、考核机关:本会职业训练局、中央部会、直辖市、县(市)政府、公立就业服务机构。

拾、其它事项

一、保险:进用人员于本方案工作期间为公法救助关系,然为使职业灾害发生时能获得保障,进用之第一日用人单位应为其所进用之人员,依法办理参加劳工保险(不含就业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进用之人员依法未能参加劳工保险时,由用人单位应为其投保意外险。

二、参与本方案之用人单位应依身心障碍者保护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比例进用规定足额进用身心障碍者及原住民。

拾壹、经费来源就业安定基金。

拾贰、预期效益预计协助二万二千名失业者就业,并视实际经费核定情形酌予弹性调整。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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