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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电话语音转帐缴纳税款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财税字第09304548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07

施行日期:2004-10-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七日财政部台财税字第093045481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4点

一、为便利纳税义务人利用电话语音转帐缴纳地方税查定税款,特依税捐稽征法第十一条之二规定,订定本作业要点,本要点未规定事项,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二、本要点所称利用电话语音转帐缴纳税款,系指纳税义务人可利用本人于金融机构或邮政机构开立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透过电话语音转帐缴税。

三、本要点适用范围为定期开征之房屋税、地价税、使用牌照税税款如期缴纳者(逾期、延期缴纳案件除外)。

四、电话语音转帐缴税截止时间,为各税税款缴纳期间载止日当日二十四时。

五、电话语音转帐缴税作业各有关单位权责如下:

(一)、财政部赋税署负责作业要点之订颁、修正及其相关事项之协调连络事宜。

(二)、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负责信息作业之整体规划设计与审议事宜。

(三)、金融辅助业者负责作业标准之订定、公库代理银行间税款之拨付并与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间缴税数据文件之传送等事宜。

(四)、金融机构应配合相关操作系统修订事宜。

(五)、公库代理银行负责税款缴交事宜。

(六)、稽征机关于开征期间应加强宣导。

六、缴款书应列示缴款类别、销帐编号、缴款金额、缴款期限、识别码等资料;由纳税义务人透过电话语音按照系统操作说明自行键入转出行代号、转帐帐号、纳税义务人身分证统一编号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缴款类别、销帐编号、缴款金额、识别码等资料,进行转帐缴纳税款;金融辅助业者应依据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提供之识别码核对方式逐笔检核纳税义务人之身分后,办理后续扣款作业。

七、电话语音于转帐缴税成功后,应明确告知缴款人缴税成功,并响应纳税义务人输入之资料,资料至少应包含缴款类别、转出帐号、缴款金额、销帐编号、转帐手续费。

八、金融辅助业者每营业日日终,以媒体档案或网络传输方式,将本营业日缴税完成之交易明细资料(含本营业日完成之交易及前一营业日未完成经本营业日确认完成之交易)送交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并将交易税款总额拨入各公库代理银行帐户。再由公库代理银行于次一营业日拨入直辖市库、各县(市)库暂收税款专户。本营业日未完成交易之金额暂存公库代理银行帐户,如次营业日经确认后仍无法处理部分,则冲回缴款人帐户。各县市代库银行于税款拨入直辖市库、各县(市)库暂收税款专户日应产出单独之送款凭单及代收税款清单,通报各稽征机关。

九、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接获金融辅助业者传送之档案,经处理后于次一营业日由财税网络,整批传送至相关稽征机关,由稽征机关据以转入划解系统报核联文件办理销号。

十、稽征机关收到各直辖市、县市代库银行之地方税送款凭单及代收税款日报表,应于税款拨入公库暂收款专户后三日内办理划解税款;并应于税款划解销号后,打印转帐缴纳证明(格式同地方税之转帐缴纳证明)邮寄纳税义务人。

十一、纳税义务人已完成转帐缴税,而稽征机关无法销号案件,由稽征机关直接通知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联络资料不足部分由金融机构提供。

十二、金融辅助业者对于因本项作业所取得之相关资料,及所传输交换之税务资料,应善尽管理责任并应依相关法规保守秘密。

十三、基于使用者付费原则,金融辅助业者提供税款拨转与资料传文件作业,得对纳税义务人酌收手续费,其费率应由稽征机关与金融辅助业者以契约定之。

十四、本要点规定各相关机关应配合作业事项,其细部作业程序应由各权责机关另订之。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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